个体商贩
指以生产资料为个体所有,自己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劳动者。其经营方式分散、灵活。既可固定设店、随处摆摊,又可游街串巷、服务上门,购销灵活,方便群众。在旧中国,个体商贩人数众多,大多经济地位低下,本小利微,生活贫困。建国以后,个体商贩成为城乡商业的补充力量。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多数个体商贩组成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肯定了发展个体经济的必要性,确定它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鼓励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下积极经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