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严格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严格责任strict responsibility无过失责任的一种名称。一国不论有否过失均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担负赔偿的责任。参见[无过失责任]。 严格责任英国公共机构或个人以自身或公益为目的进行行为时,非因故意或过失而给私人权益形成的损害,如有制定法的规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早在1968年的里兰诉弗莱彻案中,法院就已指出:“依自己的目的,将任何一旦散发即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物质带至、聚集或存留在自己的地域内”,设若对这种物质的经营会涉及不同寻常的危险,此等经营人即应负严格责任。这一规则业己运用到诸如化学品、易燃品及电力业经营领域。1965年的《燃气法》,1965年的《核装置法》及1972年的《有毒废料存放法》,作为制定法,都明确体现了这一规则。上诉法院在杜尼诉西北燃气局(1964年)案判例中曾认为,公共机构的行为目的系出自公益,而非出于“自身的目的”,因而它不承担严格责任。但英国议会立法已出现一种迹象,表示议会正在接受严格责任规则。1981年的《水法》使水管理机构在发生总管道和支管道泄水造或损害时,管理机构虽无过错,也得依普通法中关于共同过失和行为限制的规定承担责任,除非此种损害系出自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结果责任”。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英美法系在侵权责任领域中使用的概念。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不论其尽到了怎样的注意义务和采取了怎样的预防措施,只要造成了损害事件的发生,都应对其负责的理论。我国学界也引入此概念,但对其解释却有多种。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过错推定责任,也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实际上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是为弥补过错责任在损害赔偿上的局限与不足的背景下发展而来的。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立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法律在每种特殊侵权的场合,也都有相应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专门规定,当事人在具体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没必要坚持所谓严格责任的概念。 ☚ 公平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 ☛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见“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过失责任” 的对称,又称“绝对责任” 或“无过失责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之一,不论被保险人有无疏忽或过失,只要他的行为构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均须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亦称“无过失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不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须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严格责任使用过错,标准比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责任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在诉讼中,严格责任的举证责任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受害人)只要提出损害事实就可以了,被告人(加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出有效的免除责任的证明,被告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是特殊的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使用。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制造商的侵权责任,就使用严格责任的原则。 ☚ 疏忽责任 无过失责任 ☛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亦称绝对责任。即不考虑责任者是否有无过失,凡是对他人产生伤害的行为,均应承担责任。现行国际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运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国际航空货运公约的蒙特利尔第四号认定书等,除不可抗力等有限免责事由以外,均对承运人追究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之一。 ☚ 投保物估损 运输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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