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中等学校考试制度1949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召开第四次教育会议,讨论和修订了《东北区中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学生入学时必须经过入学试验,成绩合格者方能录取。中学校学生成绩分学科成绩与品行成绩两种。学科成绩以平时考查、月考、学期考试各占三分之一,三者合并为学期成绩。评定学科成绩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学生各科学习成绩有两门不及格,由学校组织补习,到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应予留级。中学学生毕业成绩,以三学年的学科总成绩平均计算。品行成绩包括学习态度、思想作风、遵守纪律、劳动观点等项。学期结束时,由级任教员、科任教员及本级同学共同鉴定。品行成绩以甲、乙、丙、丁等级区别之,以丙等为及格。中学修业年限期满,成绩合格,品行修养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省(市)教育厅(局)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学校还要将学生成绩、年龄、性别等编造表册呈报省(市)教育厅(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