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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六大行政区之一。与西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大行政区并列。1949年设置,包括辽东、辽西、吉林、黑龙江、热河、松江六省和沈阳、鞍山、本溪、抚顺及旅大五市,后增设长春、哈尔滨两市。东北大行政区曾设立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同时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2年,东北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改为东北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不再是地方一级政权机关,而仅仅作为政务院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本区的行政事务。1954年,东北大行政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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