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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发给地主收租的凭证。始于1853年秋太平天国在江苏、安徽、江西等地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时。在地主向政府认田登记,禀明田亩数、圩名、花户等后由天朝发给,以保证其收租完粮。据《庚申避难日记》载, 太平天国辛酉十一年(1861)九月, 江苏省常熟县太平天国地方政府命“业户领凭收租”。按规定, 地主收租后须将票交佃农收执, 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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