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联系1961年的印度所得税法案中,有一条重要规定:只要是通过或由于与印度有联系的业务,无论直接或间接,获得或产生的所得,均被认定为从印度获得或在印度产生的所得。因此,如一个非居民身份的纳税人获有此种所得时,必须依法在印度缴纳所得税。对“业务联系”一词,在法案中并无定义,也很难作出确切定义。但其含义曾由印度最高法院在 “税务司与R·D·阿加诺公司的税务诉讼案[The Case of C.I.T.v.R.C.Aggarnal&Co.(561TR20)]” 中明确如下: “业务联系……系指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的营业事业,与在征税领土上发生的业务行为之间关系,体现了在征税领土上发生的业务行为对赚取上述营业利润或利得是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积极作用的。业务联系表明: 在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的业务和在征税领土上发生的业务活动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联系的因素;偶尔的或孤立的交易,一般是不会被认为有业务联系的” 在巴基斯坦所得税法(1979年所得税条例)和孟加拉共和国税法 (1984年所得税条例) 中,同样都应用了“业务联系”一词,对直接、间接地通过或来自与各该国的业务联系而获得或产生的所得分别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