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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丘濬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丘濬

丘濬1420—1495。一说1418—1495

字仲深,号琼台,一作琼山。琼山(今属广东)人。景泰进士,改庶吉士,历官国子祭酒、礼部尚书、太子太保兼文渊阁大学士。死后追赠太傅,谥文庄。博极群书,尤熟典故。所作诗文多宣扬程朱理学,有《琼台集》、《丘文庄集》、《朱子学的》、《大学衍义补》等。传奇作品有《伍伦全备忠孝记》(一作《伍伦全备纲常记》),今存。历来被视为迂腐说教作品的代表。另传奇《投笔记》、《举鼎记》、《罗囊记》三种,有人认为亦他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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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濬

丘濬1420—1495;一说1418—1495

字仲深,号琼台,一作琼山,别署赤玉峰道人。广东琼山人。明景泰五年(1454)进士,历官翰林院编修、侍讲、国子祭酒、礼部尚书加太子太保兼文渊阁大学士、户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谥文庄。以理学名家,人亦近腐。曾作传奇《五伦全备忠孝记》、《投笔记》、《罗囊记》、《举鼎记》,倡导以戏剧推行教化,宣扬伦理,对部分剧作家产生过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其他著作,有《世史正纲》、《朱子学的》、《大学衍义补》及《丘文庄集》、《琼台集》等,多阐发儒家经义。《明史》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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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濬

丘濬1418—1495

字仲深,号琼山,别署赤玉峰道人,琼州(今属海南)人。少孤,七八岁能诗,敏捷惊人。初举乡试第一。景泰五年(1454)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进侍讲。编《续通鉴纲目》成,擢学士,升礼部尚书,掌詹事府事。弘治四年(1491),修《宪宗实录》成,加太子少保,兼文渊阁大学士,直内阁。卒赠太傅,谥文庄。正德中,赐祠于乡曰“景贤”。事迹具载《明史》卷一八一《叶盛、庄杲传》、《王恕、韩雍传》。丘濬廉介持正。晚年右目失明,犹披览不辍。平生作诗数万首,口占信笔,不经持择,今尚有千馀首。“文庄于诗,不事锻炼而矩度自合”(《静志居诗话》)。有《琼台会稿》附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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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濬

丘濬1418—1495

明代辞赋家。《明史》有传。字仲卿,琼山(今海南琼山县)人。景泰五年(1454)进士,授翰林编修。参与修《英宗实录》,进侍讲学士、国子祭酒。主持南畿乡试,痛抑经生文尚险怪之风,使文体归于淳正。弘治(1488—1505)时,进礼部尚书,任修《宪宗实录》副总裁。弘治四年(1491)加太子太保,兼文渊阁大学士参预机务;六年以目疾免朝参。性嗜学,为人廉介,敢与同列面折,主持正义。存赋7篇,骚辞1篇,文辞简洁平实,行文纵放自如,写景有势,述怀剀切,皆以理取胜。《南溟奇甸赋》、《后幽怀赋》、《石钟山赋》、《怀乡赋》是其较好的作品。著有《琼台会稿》。

☚ 田艺蘅   白珽 ☛

丘濬1420—1495

中国最早开展比较法学研究的明代思想家。字仲深,号琼台。广东琼山人。生年亦作1418或1421年。官至礼部尚书。参与中枢政务,开尚书入阁先例。主张:1.崇礼重法,礼教刑政交相为用,法治与人治结合,以法治为主;2.立法以“便民为本”,“守法不挠”,执法如山;3.区分罪过轻重,重视案情调查;慎刑恤狱,反对族株、刑讯、肉刑和以金赎罪。著有《大学衍义补》。参见“经济”中的“丘濬”。

重编琼台会稿/丘文庄公集

☚ 方渊集   重编琼台会稿 ☛
丘濬

丘濬

丘濬(1420—1495),明代政治家、思想家。广东琼山人。字仲深,号琼台。一说生于永乐十八年,另说生于永乐十六年或永乐十九年。景泰五年举进士,官至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特命参与中枢政务,开尚书入阁的先例。著有 《大学衍义补》,其中曾就历代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比较和评注,对研究古代法律和法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法律思想上,主要是总结、继承和发展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结合明代晚期的政治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一些主要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用刑狱去 “生民之梗”,行 “天讨之公”。他根据 《易经》 的 “系辞” 和宋代道学家对它的解释,认为刑狱的出现,是顺应 “天地自然之理”,旨在 “去天下之梗”。正如天地万物,凡是给造物者以梗阻的,“必用雷电击搏之” 一样,“圣人”治天下,对于 “有为生民之梗者”,也“必用刑狱断制之”。由此他阐发了所谓“天讨” 说,认为 “天为民以立君”,“君为民以立政”。国家立法的目的,乃在于除暴安善,“牧养斯民”,是 “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 的体现。他继承儒家天意即民意的 “重民” 思想,认为 “人君之刑赏,非一人喜怒之私,乃众人好恶之公”。既然如此,人君秉承天意,就应行 “天讨之至公”,奉天讨罪,顺应天时。这些道理,大抵都是自董仲舒以来的 “天人交感” 之说在法律理论上的进一步发挥。
“德礼刑政” 缺一不可。他强调崇礼重法,明刑弼教,认为治国之道,虽然应以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辅政,刑以弼教,也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德礼刑政的统一观,也是植基于传统的 “德主刑辅” 思想。
“法” 与 “人” 都是 “为治之具”。他认为 “法” 与 “人” 的功用在于: “人以为咨询谋为之用”,是治理国家的主体;“法以为持循凭藉之资”,是治理国家的依据。但是,人的作用的发挥,不能离开法,人如果不与法 “兼用”,便将无所依持,所以法与人应当相互为用。
立法必须 “应经合义” 与合情便民。他认为国家立法,必须以儒家经典规定的封建纲常道德为指导,一切准于礼义。同时由于儒家经典是 “天理” 与 “民心” 的体现,因而立法还必须 “以便民为本”。他反对用过多过繁的经济法令去限制农、工、商业的发展,反对由官方垄断盐、铁、茶诸业与民争利。这些观点反映了当时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亟需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守法、执法应当 “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关于守法的重要性,他强调法律是“循天理之公,而不恂乎人欲之私” 的治国工具,君臣上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做到 “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君主更应“顺天”、“遵经”、“畏民”,率先遵守。他指出,人君惩罚犯罪,是承天意,安民生,为了国家之 “公”,而非一面之“私”,决不应违反法律办事。据此,他反对由君主设立 “诏狱”。他针对当时的一些弊端说: “人臣有罪或至加以鸩毒,惟恐外闻”,是不符合 “天命天讨之至公”的原则的。
原情定罪和慎刑恤狱。在研究了犯罪原因之后,他既从阶级偏见出发,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 “小人” 之 “劣性”,同时也通过具体分析,认为是由于横征暴敛、酷刑苛法造成 “力穷则怒” 的结果。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他主张 “原情以定罪”,慎刑恤狱: 一方面强调实地调查,“既访诸其邻居,又质诸其亲属”,要求掌握原、被告的情况; 另一方面,强调分别罪情轻重,慎重量刑,“哀敬以折狱”,做到 “有是实而后可加以是名,有是罪而后可施以是刑”,以期罚当其罪,使 “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他还主张在原情的基础上做到 “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此外,在反对刑讯,反对使用族刑、肉刑和以金赎罪,以及在要求严格规定地附类推的适用和死刑复核的程序等方面,他也提出了不少合理的见解。这一切不仅在明代中、后期,而且在明以后的法律思想领域,都发生了较好的影响。

☚ 托马斯·阿奎那   马基雅弗利 ☛
丘濬

丘濬公元1421年~1495年

字仲深,号琼台,广东琼山人,明代宗景泰进士,选庶吉士,散馆授翰林院编修。后历任侍讲学士、翰林学士、国子监祭酒、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户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等。所著《大学衍义补》有《铜楮之币》两卷,论述货币问题。他认为货币是为解决物物交换缺乏媒介的困难而创造出来的,对货币的职能强调其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作用,指出“钱以权百物”、“所以通百物以流行于四方者,币也。”他认为国家垄断货币权完全必要并且是统治者“以利天下为心”的表现。他对纸币流通认为是“设为阴谋潜夺之术”,因其不符合商品买卖“必物与币两相当值”的等价交换原则。主张用银作为货币,提出“以银与钱、钞相权而行”的建议,没有全盘否定纸币流通。

☚ 刘定之   黄宗羲 ☛
丘濬

丘濬1420—1495

也作邱濬。明代经济思想家。字仲琛, 号璋台。琼山(今广东海南岛东北部)人。明景泰五年(1454)进士。后在翰林院充庶吉士, 任礼部右侍郎、礼部尚书等职, 弘治四年(1491)官至文渊阁大学士, 参预机务。对经济问题颇有研究。弘治元年(1488)著《大学衍义补》一书,专论治国平天下之道。此书分门别类地辑录了前人有关政治、经济、军事、仪礼、教化以及少数民族等方面的论述。共一百六十卷, 十二部分。其中第三、四部分(第十三至三十五卷)专门论述财政经济问题。书中, 他广泛搜集前人的观点, 并以按语形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改革方案。提出了不咎既往、唯限将来的限田办法, 以解决土地问题的农业改革方案。十分注重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反对重税侵害商人的利益。在言及货币问题时接触到了劳动价值观点, 为当时的一个重大创见。主张以白银为基础的三本位制。提倡发展对外贸易。重视物价特别是谷物价格的稳定。建议以海运代替河运。重视审计与会计。在国家财政问题上, 赞同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等思想和原则。他所触及的经济思想的范围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前中国学者中最广阔的, 是十三至十四世纪儒家经济思想的系统化。他对许多问题的主张, 比较切合实际, 是一个敢于正视实际的经世学者。其著述诗文汇编为《丘文庄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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