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
1.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及其目的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最大的一次改革。直到1994年,贸易制度一直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运作。关贸总协定帮助建立了一个牢固而前景光明的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制度通过多轮回合的贸易谈判变得越来越自由。到20世纪80年代,该体制需要进行一次彻底的审查和修改,这就导致了乌拉圭回合的启动,并最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起来的贸易自由化体制,将贸易自由化置于其有效监督管理之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及贸易政策评审,使各国间经贸政策加强协调;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使成员间的贸易摩擦能较公正、客观、迅速地加以解决;通过扩大成员推动其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的过程,这些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贡献。
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政府的市场管制将受到约束。对成员方政府放弃已经承诺的市场开放作出了相应的约束。政府的有关立法和行政管理将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国内的立法和执行必须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WTO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成员方义务主要是关于成员方政府在国内履行的义务。因为国际贸易的壁垒,主要是由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而设立和维持的。WTO的使命就是通过组织互利互惠的多边谈判达成协议,逐步地减少和消除这些壁垒,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所以,WTO的规则,主要是以政府的职能活动为规范对象。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协定从关税、非关税管理措施,到对服务贸易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管理以及对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都需要成员方的政府通过立法和实施行政管理来完成。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活动中,违反了WTO协定规定的法律义务,将使国家遭受严重的不利。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经济机构。它为处理、协调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根据有关协定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监督与管理;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和多边协议的执行、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其预期目标。(2)协调和解决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为解决各成员方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制定了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3)发挥谈判论坛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为各成员方之间开展多边贸易谈判和磋商提供了一个适宜的论坛。(4)审议和监督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该职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方国内、国际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和监督。(5)保证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基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为惟一保护手段、禁止非关税壁垒原则、关税削减与约束原则、透明度原则。这些原则是所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则的基础。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方对方。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在关税和其他方面给予另一成员的有关优惠,必须无条件和立即将其扩展到其他成员。一般来说,只要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可享有。
(2)国民待遇原则。即禁止成员方对进口产品增收国内税和其他办法来排挤外国同类产品,以使进口产品在关税以外的同等条件下,与成员方国内同类产品进行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建立在非歧视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性体现于,要使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在一个成员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国民待遇则体现于,不得在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实施歧视待遇。外国产品在缴纳关税等费用进入成员方市场以后,进口国政府应当像对待本国产品一样对待这些外国产品。
(3)关税为惟一保护手段、禁止非关税壁垒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只限于关税,不允许利用非关税措施,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非关税壁垒是指由成员方政府设置的关税之外的、一切旨在限制商品进口,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经济、技术、法律和行政措施。非关税措施种类形式繁多,像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进口押金制、进口最低限价、征收国内税、复杂的海关手续、外汇管制、购买本国货要求、以保护人身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由而采取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商品包装要求等。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如果离开以关税为惟一保护手段的原则,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所谓惟一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只允许将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惟一合法手段,数量限制、配额等属于受禁止的手段。关税的特点是具有透明性、可预测性和经济性。贸易商可以根据经济考虑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贸易,贸易商仍然享有进行市场竞争的机会或权利。
(4)关税削减和约束原则。允许使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并不是说可以由成员方不受任何拘束地自由确定关税。在实行关税作为惟一保护手段的前提下,没有关税的减让和约束就没有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规范成员方政府根据互惠原则,通过谈判削减关税或者达到零关税,并且约束达成的关税税率承诺。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政府对承诺削减的关税税率不得再恢复提高的固定性和不可逆性,或者是关税税率不得超过已承诺上限的义务。
(5)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必须公布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规章,以及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规定成员方政府的公布和通知义务,实现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政府的监督。实行透明度制度,使各成员方贸易管理具有透明度,防止成员方政府进行不公开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相适应的贸易管理,从而造成贸易歧视和贸易壁垒。实施透明度原则对于减少国内保护主义压力和实施协定是必不可少的。努力增加透明度和检查各成员贸易政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 中国90%以上的贸易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的。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对自由贸易壁垒的减少和消除,有利于中国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接受并在中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向中国提出的加入条件和中国政府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果,并不只是市场的开放、外国产品的涌入和经济竞争的加剧,还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中国的施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准则,它将给中国社会带来深刻持久的重要影响。
从总体上说,世贸组织机制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定;有利于争端依法得到有效解决; 以法律为基础的体制使各成员方获得较平等的地位;贸易可减少人们的生活成本,给消费者提供更多更佳的选择机会,提高人们的收入,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防止政府腐败,提高政府效益,树立服务意识。自由贸易和自由经济制度具有提高世界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生产与消费,促进国际竞争,打破垄断,提高国际社会福利水平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