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权离婚
离婚权只属于夫妻一方或他人。一般是指男子或男女双方的家长有离婚权。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丈夫拥有单方面的离婚权力。按照旧礼教和法律的规定,丈夫可以“七出”的名义休妻,而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离开丈夫。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之后,确认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对妇女离婚又作了种种限制。这突出表现在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以及明治时代的日本旧民法典中。英国1857年的法律中还规定,只要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就可诉请离婚。而妻子要求离婚则需证明:她丈夫与近亲通奸、重婚、本人受虐待、遗弃两年、被轮奸或丈夫犯罪,否则妻子不得要求离婚。直到1923年英国国会修订离婚法,才承认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离婚权力。当前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多已摒弃了专权离婚。我国及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比较彻底地废除了歧视压迫妇女的旧制度,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保障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结婚、离婚的权力,专权离婚已成为历史的陈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