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 glare
亦称“心理眩光”,指引起视觉上不舒适感,但未造成可见度降低的眩光。不舒适眩光是评价室内照明质量的标准之一。这类眩光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关:眩光源的亮度、眩光源的表观尺寸、眼睛适应水平、眩光源周围的亮度以及眩光源相对于视线的位置。英国建筑研究所提出一种评价和计算不舒适眩光的方法,叫眩光指数法。它是用眩光指数(GI)对眩光作定量评价。这个方法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GI的计算式如下:

式中K为亮度单位系数,当亮度单位用cd/m
2时,K=0.478,亮度单位用fL时,K=1;L
i为单个眩光源的亮度;L
b为视野背景亮度;W为单个眩光源的立体角;P为位置指数;n为视野中眩光源数目。在一般办公室中,GI限度为19,教室为16,工厂的普通作业车间为25。不舒适眩光还有其他评价方法,例如美国的视觉舒适几率法、德国的亮度限制曲线法、国际照明委员会的CIE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