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批准逮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时所作出的处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参见[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不同意逮捕的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被告人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以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卷、证据等,经审查后认为人犯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不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罪行虽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会发生自杀、逃跑、串供和重新犯罪危险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已拘留的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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