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成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成文法bù chéng wén fǎ不经立法程序而由国家承认其有效的法律。1903年汪荣宝等《新尔雅·释群》:“法制之登诸记录者,谓之成文法;法制之不登记录者,谓之不成文法。”1907年赵咏清《东游记略》:“夫人类习惯甚多,岂能都认?故民法有此规定,无分直接、间接。对于成文法言,皆谓不成文法,例如物权、债权、契约、义务之各种关系,或订期之长短、交付之先后,人事万物殊不能一一规定,故法律所不载者,惟有据其习惯法而裁判之,所以补成文法之不备也。” 不成文法“成文法”的对称。又称“非制定法”。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而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判例、法理等。也有人主张“不成文法”,即无文字记载的行为规则,只是指习惯。实际上,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文字表达,而在于是否经过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制定。 不成文法又称“非制定法”,“成文法”的对称。含义不很确定,一般说,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而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惯例、判例、法理等。有否文字记载不能作为判断是否不成文法的标准,它只表明其内容未经国家专门立法程序确定。不成文法最普遍的形式是习惯法,有人将这两者大致等同看待。关于判例法的归属,法学界尚存争议。在西方一些法学著作里,不成文法还指所谓自然法、道德法、上帝法等非实在法。在宪法上,人们也往往将那些不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称为不成文宪法,如英国宪法。 不成文法“成文法” 的对称。又称“习惯法”。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对法所作的分类。指未经国家制定,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判例和法理等。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律也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一般不成文法或习惯法包括了判例法,同时也包括习惯与法理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把判例法列为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律。 不成文法又称“非制定法”。“成文法”的对称。指未经通常的立法程序制定,而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与成文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文字表述,而在于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不成文法亦称“非制定法”,“成文法”的对称。指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但对判例法是否属于成文法问题,资产阶级学者之间有不同看法。如享利·梅恩在其《古代法》中认为:“英国的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处,只在于它是用不同的方式写成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凡非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不论其是否记载于文书,皆为不成文法,从而认为判例法是不成文法。一般地说,不成文法的主要特点不在于是否表现在一定的文书上,而是在于未经过通常的立法程序上。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所以不成文法又称国家认可法。 ☚ 成文法 实体法 ☛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亦称“非制定法”,“成文法”的对称。指未经立法程序制定,而由国家机关认可并有法律效力的法规。不成文法也包括无文字记载的法规,亦即习惯法。一般地说,不成文法的主要特点不在于是否表现在一定的文书上,而是在于未经过通常的立法程序上。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均属于不成文法的范围。 ☚ 保护消费者权益法 行政权 ☛ 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common law;customary law;jus non scripturn[拉];lex non scripta[拉](原来jus指一般的“法律”,lex指立法机关的具体决定,现已无差别) 不成文法bù chénɡ wén fǎ不合文章的写作法则。 不成文法bùchéng-wénfǎ〔述宾〕 不符合文章的格局、法则。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南宋书》:“阅钱士升《南宋书》。诠综杂糅,求简而无义理,所附传诸人,往往~。” 不成文法bù chéng wén fǎ即不经立法程序而由国家承认其有效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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