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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之一种。原则上民事行为人应当对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特定过错其同样可建立免责的制度。中国《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在规定承运人过错责任时又明确对于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所造成货物损失等情况。承运人可免责的规定即体现了“不完全过错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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