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英国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根据1873年《司法组织法》而设立。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前由财务大臣上诉法院、大法官、衡平上诉法院以及枢密院在海事以及精神错乱案件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它由大法官、卸任大法官、英格兰首席法官、上诉法院院长、高等法院家事分院院长以及上诉法院法官组成。1966年刑事上诉法院撤销之后,上诉法院又分设刑事分院与民事分院。刑事分院由3名以上法官组成,其中1名通常由高等法院王座分院法官兼任。它审理来自刑事法院的上诉,也处理内政大臣交付的案件。民事分院则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的上诉。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建立于1907年,当时设立刑事上诉法院,使得通过起诉被定罪的人首次获得上诉的权利,而原有的上诉法院仅负责受理民事上诉案件。根据《1966年刑事上诉法》,将二者合并,仍称上诉法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受理民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刑事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除已任命的上诉法官外,还有若干当然的上诉法官,其中包括上议院的法律议员、大法官、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和高等法院家事庭庭长,都可以参加其合议庭。此外,大法官还可以随时指派某高等法院法官、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官参加其合议庭。上诉法院刑事庭没有初审管辖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以上诉的方式提交给它的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某种情形下,受理由总检察长提交给它的案件。案件经审理后,上诉法院刑事庭有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有权撤销原判决,变更原判决,包括加重原处的刑罚;还有权发回更审。不服上诉法院刑事庭的判决,可以上诉到上议院,不过限制极严。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