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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效用名目之一。南宋光宗曾下诏规定:归朝人、归明人、归正人、忠顺官子弟、身材强壮、武艺过人者,可投充效用,分为两等。其中身高五尺五寸,能射一石力的弓、三石力的弩者,为上等;而身高虽及五尺五寸,但只能射九斗力的弓、二石八斗力的弩者,则为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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