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91年11月25日颁布。全文共20章54条,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令制定。其主要内容有:
❶折算率。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股息、红利发放等所涉及的外汇(限于美元现汇)与人民币的折算价格(以下简称折算率),按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上一星期美元现汇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计算。
❷业务专柜。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股息、红利发放等所涉及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必须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内经营B种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置的B种股票业务专柜进行。专柜须在明显处显示有效的折算率,出具折算清单,折算不收取手续费。
❸现汇专户。B种股票发行公司须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B种股票现汇专户”。该专户限于B种股票发行所得外币的存储,户中的外汇转入营运帐户须报主管机关备案。
❹股息、红利。B种股息发行公司须在股息、红利的实际发行日前20天,向主管机关提交董事会发放股息、红利的决议,B种股票股东名册、份额、发放股息、红利的外汇来源以及发放形式等文件,经核准后发放。
❺股东权利和义务。B种股票的所有者享有同人民币股票的股东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❻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须具备经营B种股票外汇业务的许可证、完善的电信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主管机关出具的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批准文件。除特别批准外,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营买卖B种股票。其B种股票交易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保存三年,以备核查。
❼境外证券代理商。境外金融机构申请代理商资格,须由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报主管机关批准。境外代理商的实收资本须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在当地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历史在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有合适的办公场地和足够的证券从业人员。境外代理商必须遵守中国主管机关制定的B种股票法则和条例,在业务上必须与境内证券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书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❽境外分销商。境外金融机构只有向主管机关申请取得B种股票分销商的资格,才能经营B种股票的分销业务。
❾发行。申请发行B种股票的发行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9、10、11条规定的有关文件。除特别批准外,B种股票发行者应具备一定的创汇能力。以承销团形式发行B种股票时,承销团中的主承销机构须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在与境外分销商签订分销协议前,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境外分销商草签代表的公司授权书和正式签约代表的公司授权书。B种股票发行者与主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主承销机构与境内外分销商签订的分销协议都须报主管机关核准。境内外承销商须将其承销所得外汇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承销期结束后五天内全部划入主承销机构在境内的外汇帐户。主承销机构须于B种股票承销期结束后七天内将发行B种股票所得外汇全部划入B种股票发行公司的现汇专户。承销期结束后,主承销机构须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供承销报告,详细说明承销的全过程和最终结果。
❿交易开户。买卖B种股票的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B种股票帐户。证券经营机构也可凭境内B种股票个人投资者有效的护照和身份证,或机构投资者的董事会决议书和授权代表(必须是境外居民)有效的护照和身份证代表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B种股票帐户。证券经营机构也可凭境外证券代理商的介绍开户委托书代境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B种股票帐户。(11)交易。买卖B种股票必须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境内的个人投资者须出具B种股票帐户本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具委托买卖单据,机构投资者只有授权代表才能发出委托买卖指令。投资者在境外委托买卖B种股票时,必须通过境外代理商办理有关手续。B种股票采用无票交易的方式和电脑自动过户的方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禁止在场外进行非法交易。投资者委托买入B种股票是否交纳保证金以及交纳多少,由证券经营机构决定。(12)清算交割。B种股票在成交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清算交割。证券经营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交割为一级清算,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外代理商、投资者的清算交割为二级清算,按双方之间的协议办理清算。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商都须在结算银行存入一定金额的外汇作为结算保证金。违反清算协议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要求动用对方的结算保证金,主管机关将责令其赔偿损失。(13)结算银行。必须是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在沪银行,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有证券业务国际结算的丰富经验,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结算银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经营B种股票的会员须签订B种股票清算协议书,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代理商与结算银行须签订B种股票协议书。(14)有关费用。发行、交易中各种费用一律以人民币计值,以美元现汇支付。经纪佣金按实际成交额收取0.6%,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过户费按过户股票总额收取0.1%。结算费按实际结算额及结算银行有关规定办理。(15)保管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16)税收。买卖双方须按税务部门规定交纳印花税、股息、红利所得税按中国的有关所得税法办理。(17)准据法及仲裁。在B种股票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发行争议与纠份时,争议双方须按中国的法律规定通过仲裁解决。(18)罚则。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主管机关将比照《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和全部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