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全文共5章26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及有效引进外资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本办法十四条所规定的投资者用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式股票;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B种股票相关的业务,都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上海市B种股票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第二章发行管理部分规定:在上海市发行B种股票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B种股票的发行者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B种股票发行者除应符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书面文件,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政策规定,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额,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B种股票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应符合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申请发行B种股除应提供《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资金用途说明及其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或几年的公司盈利预测文件以及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申请增资发行B种股票还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发行B种股票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报刊及规定的日期予以公告;B种股票可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须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B种股票的发行对象,限于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上述对象认购B种股票应委托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时应出具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单位认购对象买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种股票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份5%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第三章交易管理部分规定:B种股票上市者属于发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其上市申请按《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交易场所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交易对象限于本办法规定的发行对象之间,并须委托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第四章机构管理部分规定:上海市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只能经营B种股票发售的代销业务及B种股票交易的代理买卖业务,包销经营B种股票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在B种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争议与纠纷以及发行B种股票的企业破产合并等,在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者比照《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处罚;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人民银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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