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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

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

计划期对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国家银行信贷收支的总体安排。
概况 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是区域性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它与其他地方区域性国家银行信贷计划的最大区别,是按“块块”在全国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实行单列,故称“块块”信贷计划。它是适应“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而设置的。为了重点扶植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使这两个地方更好发挥其中心城市作用和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1985年,国务院决定,对这两个地方按照“块块”实行信贷差额控制。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制定了《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从1986年9月1日起实施。从此,产生了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
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是指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各专业银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并由两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编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总行审查确定后,纳入年度全国国家银行信贷计划,按“块块”分别审批下达给两地,实行信贷差额控制。如果当年增加的存款大于增加的贷款,则为存差计划;如果当年增加的贷款大于增加的存款,则为贷差计划。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信贷差额之内,允许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银行对流动资金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但是,两地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控制贷款,以保证贷差计划不得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
上海、深圳实行“块块”信贷计划管理以后,两地各家专业银行同其总行在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完全脱钩。各专业银行总行以前对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贷差资金,不再调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核批两地各专业银行分行的年度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包括存差或贷差计划,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
列入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实行信贷差额控制的范围是:信贷资金来源的项目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信贷资金运用的项目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法定准备金。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国家计划安排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均在两地“块块”信贷计划内安排。在年度中间,国务院下批的在当年计划内追加的大型建设项目,其所需信贷资金超过当地银行信贷资金承担能力的,可另行上报计划审批。中央财政存款、发行基金、金银占款和外汇占款,均不包括在信贷差额控制之内。
编制和审批上海、深圳“块块”信贷计划,主要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目标和松紧银根的货币政策,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地区经济适当增长速度,物资调进调出,资金流进流出,财政上缴下拨和历史形成的信贷资金自给水平等,确定计划期信贷收支的规模、增长速度及信贷差额。
信贷计划管理原则 上海、深圳实行“块块”信贷计划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信贷计划与信贷资金分开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划分资金。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以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财政存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在当地,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每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批两地分行的信贷计划,主要确定信贷规模和计划内贷款额度。两地信贷资金的平衡、主要依靠自己组织存款和利用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下批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的年度中央银行贷款限额内,根据国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需要和两地的实际情况,可将信贷资金分次贷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在每年信贷计划下批之前,如果两地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款帐户上的资金不能应付年初信贷资金营运的需要,两地分行可暂时在上年各项贷款实际余额的5%以内,向总行申请临时借款。信贷计划下达以后,应及时归还。
信贷资金与联行汇差资金分开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两地分行的全国联行往来汇差资金,要每天轧差清算、并通过存款户划拨资金,不得相互占用。两地各专业银行的全国联行往来汇差资金,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按专业银行系统分别进行清算。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各家银行吸收的存款,首先要保证存款的提取和汇款的汇出。对信贷资金的运用,要有相应的信贷资金来源,并按照“先生产、后基建”的顺序,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合理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切实做到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准利用联行汇差资金发放贷款,搞少存多贷。
实贷实存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两地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为了保证互不占用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立存款户、计划内贷款户和临时贷款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下达的信贷计划,将中央银行贷款分次贷给两地分行,转入存款户。所有用款,包括向总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和解缴现金,一律通过存款户办理。存款户存款不足,不准汇出汇款和提取现金。中央财政存款、发行基金、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信贷资金。这些业务委托两地分行办理,其收支每天轧差后同总行办理清算。
定期缴纳存款准备金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从实行按“块块”管理信贷资金之日起,应按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增加额的一定比例(上海市为10%,深圳经济特区为3%)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纳存款准备金。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范围,是银行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农村存款、邮政储蓄存款、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存款、其他存款等。一个月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金额起点及欠缴的处理,按全国现行规定办理。
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两地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作了以下4条具体规定:
❶要加强经济和资金的预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主动加强同专业银行分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经济、资金分析会,及时研究生产、市场和资金动态,搞好月度的经济和资金的预测,搞好头寸的匡算,提高信贷计划管理的有效性。
❷要加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分析。两地分行要按月、按季对信贷收支及现金收支的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按期写出月、季度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检查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信贷资金需求变化趋势,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检查分析材料,要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抄报各家专业银行总行。遇有重大经济、资金变化,要随时报告。
❸要建立资金头寸报告制度。两地分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如下报表:每日报送全市银行资金头寸日报;两地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贷款旬报;全市银行信贷项目旬报。
❹改进统计报告方式。既要适应上海、深圳银行实行以“块块”为主管理信贷资金的需要,又要保持全国各专业银行系统资料的完整性,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家专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按照原来的系统向各自的总行报送信贷、现金项目电报。除此以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还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印的月报表格式,汇总包括各家专业银行的信贷、现金项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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