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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宗时(公元827—840年),京兆府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酒醉杀人,事后逃匿,县吏将他父亲收捕下狱。上官兴得知后,便向官府投案自首,以使父亲获释。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因其自首救父,自担死罪,属孝烈之举,乃奏请减其死。谏议大夫王彦威与谏官上言,称:“杀人者死,历代法律皆如此。若许杀人者不死,是教人杀人。上官兴虽有孝义之举,也不应免死。”文宗最终还是接受了杜悰等人的意见,诏将上官兴减死配流。王彦威闻诏又到中书省找宰相当面论辩,他言词颇激烈,触怒了宰相,乃贬之为河南府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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