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法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法司 三法司古代受理刑狱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合称。明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 ☚ 王尚书 孔目房 ☛ 三法司 三法司明、清时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全国最高级司法机关。明代三法司,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例见第十七回。 ☚ 兵部尚书 给事中 ☛ 三法司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负责审理重大案件。《明史·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讼冤》:“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亲照,怜其冤抑,倒下圣旨,着三法司严加鞫审。” 三法司sān fǎ sī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重 大案件由这三个部门会审:我们今儿进去,看见(贾雨村)带着锁子,说要解到~衙门里审问去呢。(一一七·1476) 三法司古代三个最高的司法机关的合称,源出于《商君书》。各代组成人员略有不同:汉代,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的会审,称“三法司会议”;唐代,刑部尚书、侍郎和御史台御史中丞以及大理寺卿的会讯,谓之“三司受事”。明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清沿袭未变。但明清三法会审的参加者亦略有不同。明为刑部尚书、侍郎和左、右都御史及大理寺卿,清为刑部尚书、侍郎和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及大理寺卿。三法司的共同任务,是在皇帝的直接命令下,对大案、要案、冤案、疑案以及岐案进行最终的审判。三法司的会审,旨在审明、参核平允而定之为一,是古代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明中叶宦官专权时,这一制度曾一度被破坏。 三法司古代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之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三法司称谓本源于此。汉代称廷尉、御史中丞和司肃校卫为三法司。唐代“凡天下之人有称冕而无告者,与三司诘”(《唐六典》卷十三);“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 (《新唐书·百官志》)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派员共同推鞫狱案称为三司推事。明清时期,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通常也称三司会审。 三法司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 “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一》: “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 (指刑部) 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 “三司会审。” 三法司 三法司明、清两代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主管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合称。《清史稿·刑法志三》:“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 三院 三大府 ☛ 三法司 三法司明、清两代三大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凡重大案件,令三法司会同戡审,先由刑部审明,送交都察院参察,再送大理寺平允。平日分工,明以刑部受天下刑名,大理寺驳正,都察院纠察;清则由刑部掌决狱,大理寺审核案牍,都察院仍掌纠察。 ☚ 厂卫 断议 ☛ 三法司 三法司明清两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明代为加强司法镇压,建立了“三法司” 联合审判组织。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称“三司会审”。三法司是明代中央最高审级,但对重大案件的判决仍须呈报皇帝批准。清代,除三法司外,还有六部尚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当时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由皇帝最后核准。在三法司中,为防止互相推诿,无人负责,乃由刑部为三法司主稿,其分工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形成了明清时期互相监督制约的司法特点 ☚ 理藩院 都察院 ☛ 三法司中国封建社会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机关的会议称为三法司,共同审理案件称为“杂治”。隋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凡鞫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重大案件由三司使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称为“三司会审”。 三法司明、清两代对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官署的合称;在外,以大理寺左右寺官、都察院各道御史及过往刑部与承办之司法官署会审,称“小三法司”。凡罪应斩、绞之大案,在京由三法司会审,刑部主刑名,都察院主都察,大理寺主驳正;在外由小三法司会审。凡刑不至死者,不入三法司。会审时,对案情无疑,协议一致,则定案。如有分歧,许两议之,上请皇帝裁决。 三法司明清二代合称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为三法司。其制起源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对于重大案件和上诉要案,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是一种特别法庭。这三机关的长官称之为三司使。有时三机关的长官不能出席,则由侍御史会同刑部郎中(或员外郎)、大理寺司直(或评事)共同审理。明清两代遂以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为三法司,据《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二纪载,各项重大案件,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然后会稿具题。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不再掌审判工作;大理寺升格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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