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材基价差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中所用的钢材、木材、水泥的单价,在一定时期内,都选用省或市基建主管部门(如省、市建委)规定的材料预算单价。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国家允许对三材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和原来的预算价格之间有一定的差额,叫基价差。 为了解决由于工业品价格调整、物资供应资源及规格品种的变化而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改进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工作,使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地稳定,地方基建主管部门(如北京市建委在1983年就对此作出暂行规定)规定允许将钢材。木材、水泥三类材料预算价格基价中的增价因素和变化因素,综合设立“基价差”项目,对“基价差”试行单独核算办法。基价差由材料供应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基价差。施工单位对基价差部分不收取各项费用,也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有关基价差的具体核算内容和办法,依照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建设银行负责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