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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审终审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制

刑事案件最多经三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为法、德、日、奥、英等许多国家所采用。这种审判制度允许当事人有两次上诉权,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依法还可以再次提出上诉。第三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通常,第二审法院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称为事实审,第三审只审查判决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称为法律审。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有些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如1944年10月公布的《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第579条规定:原告对于各县县政府所为第一审判决,不能甘服者,在上诉期间以内,得向第二审法院上诉;对于各行政区专员公署所为第二审判决,不能甘服者,得向苏中高等法院上诉。苏中高等法院所为第三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刑事诉讼还遗留着三审终审的痕迹。如1950年7月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被告或原告不服人民法庭的判决时,可以在判决后10日内要求县、市人民政府指令县(市)人民法庭复审;对复审之判决不服时,可提起上诉。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三级两审制,但仍保留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三审为终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确定改为四级两审制,亦称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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