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以上家庙制
三品以上官员可建家庙祭祀祖宗三代的制度。《续资治通鉴·宋纪·仁宗皇祐二年 (公元1050年)》: “十二月,甲申朔,诏班三品以上家庙之制。初,宰臣宋庠请令诸臣建立家庙,下两制与礼官详定审度。翰林学士承旨王尧臣等定议:‘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4庙; 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署院事,见任、前任同。宣徽使、尚书、节度使、东宫少保以上,皆立3庙; 余官祭于寝。凡得立庙者,许嫡子袭爵,世降1等。死即不得作主祔庙,别祭于寝; 自当立庙者,即祔其主。其子孙承代,不计庙寝祭,祭并以世数亲疏迁祧。始得立庙者不祧,以比始封; 有不祧者,通祭4庙、5庙。庙因众子立而嫡长子在,则祭以嫡长子主之; 嫡长子死,即不传其子,而传立庙者之子。凡立庙,听于京师或所居州县; 其在京师者,不得于里城及南郊御路之侧。仍别议袭爵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