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吴互争田产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吴互争田产案 三吴互争田产案南宋宁宗嘉定十二年,吴肃立契,称典到吴镕田,约限九年,亦已投印,契约上还单独说明该产已打乱了祖先传下的产业的结构,可能是一契分为二、三契,所以上手契不能使用。五年以后,吴桧遽来争占,吴肃入词,官府追索干照。吴桧拿出一张绍兴二十年其祖吴武成卖与吴镕之曾祖吴四乙的赤契,契上空纸后“批作淳熙八年赎回,就行租赁与元佃人耕作”。官府认为,当初所立赤契是真可以有证,但后面的批作真实与否又以何为证呢?况且原契为绝卖文契,其后岂容赎回,这是明显的矛盾。即使批作为真,自淳熙八年至嘉定十七年,已历时四十余年,为何不曾交业,同时也排除了“就行佃赁”的可能。依据宋法:“诸典卖田宅,已印契而诉亩步不同者,止以契内四至为定;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日为始。”“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官司不得受理。”吴桧所持契照已四、五十年,超过了诉讼时效,“田照吴肃交易为业。该案至此尚未了结,主审官范西堂分析了争产的原因“实以吴镕不曾缴纳上手,寻将与元出产人吴桧通同昏赖。吴桧乃吴镕之叔,同恶相济,为谋已深。彼吴肃故为聚敛之家,前后交易未必无违法之契”,吴镕、吴桧对自己昏赖夺田的行为招供无遗,各勘杖六十,废契毁抹入案。 ☚ 减放租案 盗葬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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