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互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互法东汉时选任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办法。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以防结党营私。《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 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参阅汉蔡邕《蔡中郎集》六《幽冀二州刺史久缺疏》。 三互法东汉为加强中央集权,严禁大臣阿党而规定的凡婚姻之家及雨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的法律制度。据《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雨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注谓:“三互谓婚姻之家及雨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东汉灵帝年间,经历了党锢之祸,宦官与党人的斗争十分尖锐。在宦官擅权的情况下,所谓“三互法”实为限制党人势力的法律措施。 三互法 三互法为防止官吏朋比勾结的制度。汉代制。《后汉书·蔡邕传》: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事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3互法。”李贤注: “3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 “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3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 ☚ 三典 三尺法 ☛ 三互法东汉时选任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办法。与后世“回避”略同。为防止地方官吏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为“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乃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两州,久缺不补。”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后汉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按钜野,汉时属山阳郡。 三互法sān hù fǎ东汉任官之禁有三互法,指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后汉书·蔡邕列传》:"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 三互法东汉时选任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性规定。为防止地方势力结党营私,规定凡诸州郡行政长官,不仅不能任用本州人士,而且三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任官。如甲州人有在乙州为官,乙州人有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既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 三互法东汉任用地方官员的一种限制办法。为防止地方势力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为三互法。东汉时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是钜野薛氏女,钜野其时属山阳郡,因此自己上书,说明按三互法规定不能任山阳太守之职,于是改任为平原国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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