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
1957年1月, 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 上海人口增长的情况严重, 因此不仅要节制生育, 而且要提倡晚婚。1958年, 市人委会开始提倡有计划的生育子女, 每个家庭以生2~3个孩子为好。1971年, 上海推广 “晚、稀、少” 的政策, 提出每对夫妇只生育2个孩子, 间隔3~4年。1978年, 中共上海市委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 “最好一个, 最多两个”。
1979年9月, 市革委会公布上海市 《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 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者, 领取独生子女证。并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给予奖励; 对晚婚晚育者延长婚、育假期。1981年8月, 市政府重新修订了 《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少生、优生工作。大力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两胎、杜绝多胎。规定了照顾生育第二胎的范围。1982年4月, 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意见, 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及农村社员, 从工资或工分中扣除无计划生育子女费。通过各种措施, “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的政策, 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990年3月,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2年和1995年又两度修正。1994年9月, 市政府发布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在实践工作中, 上海始终注意政策上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完善生育政策中瞻前顾后, 认真调查研究, 先试点后逐步推广; 在某项生育政策下达之前,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先行, 以避免干部和群众误解;在执行具体生育政策的过程中, 坚持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加以引导, 并且合情合理地解决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强迫命令。因此,上海的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多次调整发展,但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