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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人民公社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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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公社的整顿

三、人民公社的整顿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在1958年秋冬之间,已发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问题的严重性,从这年的11月起的几个月内,连续召开了多次会议,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14句话,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力,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中共自治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部署整社工作。1958年12月25日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指出,现阶段人民公社基本上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基本上仍属集体所有,它的分配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按劳分配”。希望人民公社很快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是一种要求过急的情绪。要求各地对所谓“七包”、“八包”,乱抽劳力搞大突击,大协作的做法进行纠正。接着,抽调干部分赴各地帮助整风整社。1959年4月3日中共自治区委发出《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及具体政策的若干补充规定(草案)》,提出实行公社、大队(原高级社)、生产队三级核算,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组织生产和包产单位,生产队可将超过包产部分的收入和小规模经营的收入在本队进行分配。6月12日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立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通知的下述规定:允许社员私人喂养家畜家禽;恢复合作社时期的自留地制度;鼓励社员利用村旁、屋旁、水旁、路旁和其他废弃的土地,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谁种谁收。在整社中,各地首先组织干部学习中共中央和中共自治区委的文件,使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得到提高,初步摆脱“左”的禁锢,然后分别轻重缓急,逐步落实纠正“左”的政策。经过几个月的工作,一度盛行的“共产风”、瞎指挥和浮夸风,开始有所收敛。
1959年7、8月间,召开的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即庐山会议)出现了大的转折。9月下旬,中共自治区委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部署广西的反右倾运动。这个运动的开展中断了纠“左”的进程,使“左”的错误继续发展,带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全自治区农业总产值,1959年比1958年下降10.5%,1960年比1959年下降12.8%,1961年又比1960年下降19.9%,只相当于1957年的66.19%。
为了摆脱“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造成的经济困难,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 (即“十二条”),主要是: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坚决退赔;加强生产大队的基本所有制,实行生产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等。根据上述指示,中共自治区委确定1961年的工作任务是:调整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工业生产尽可能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大力支援农业。1960年冬至次年夏,广西从自治区、地区、县三级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到农村开展整风整社工作。这次整风整社,是从组织生产救灾入手,抓好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生活特殊化风和生产瞎指挥风)这个重要环节,落实“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调整人民公社体制和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回升。在体制上,将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所有权归大队,土地经营权及耕牛、一般农具下放给生产队。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按规定给大队上交产品,由大队统一分配。生产队所得的超产奖励由生产队分配。重新划给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开垦小片荒地和从事养猪、鸡、鸭等家庭副业。重新开放集市贸易。停止实行粮食供给制,停办公共食堂,将口粮分配到户。这些政策的落实,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仍然没有解决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并且生产权在生产队,分配权却在大队的矛盾仍然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此,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于1961年10月下旬起,在全自治区选择了不同类型的236个生产大队,进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试点情况证明,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大增,出工整齐,冬种扩大,积肥增多,生产队和社员还积极添置各种农具。通过试点,坚定了中共自治区委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决心。1962年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的指示》后,广西立即行动,普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全自治区只有10个生产大队仍坚持大队核算)。这样,基本核算单位就由原来的3万多个增加到28万多个。生产队一般是20户、35个劳动力左右,大体相当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这是人民公社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纠正“左”倾错误的一个重大成果。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牧畜、农具等,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抽调;生产队的管理和分配有自主权。并决定这种制度30年不变。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如何改进生产队的经营管理,以提高出勤率和劳动效率,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成为各级领导机关和社员群众力求解决的问题。1962年龙胜各族自治县出现了5种经营管理形式:一是统一经营,责任到组;二是统一经营。责任到人;三是大农活集体干,多数农活固定地块包工到人,有的不联系产量,有的联系产量;四是居住深山的单家独户或生产组,实行包干上交;五是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这些做法适应了山区社员居住分散的特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却在全自治区引起了不同反响。1962年6月,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书记王任重到龙胜调查研究,并同中共自治区委、桂林地委以及龙胜县委的一些领导人进行座谈讨论,然后写出《关于巩固生产队集体经济的问题》的座谈纪录,报送毛泽东主席和中共中央。报告认为龙胜县的生产队约有60%—70%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约有20%—30%基本属于单干,但还保留着某些集体经济因素,有大约10%完全是单干。报告提出了集体经济的4种标准:
❶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❷生产计划统一安排;
❸集体劳动(指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调配,而不是说所有农活都要大家一起干);
❹收入统一分配。报告提出,要按照自愿和示范两条原则,进行艰苦工作,树立榜样,引导农民办好集体经济,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采取强迫命令办法去纠正单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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