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上海市人多地少, 可开发后备土地资源又极为有限, 因此, 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 合理调整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有效提高土地资源质量和利用水平; 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的定额管理, 控制对农业用地的计划外征用;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对优质耕地的保护; 强化农田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 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与管理, 控制对农业用地的征用。1982年7月, 经市农委、市编委同意, 市农业局设立土地管理处。1985年7月, 市政府建立土地管理局, 市农业局土地管理处并入。自80年代中期, 上海市土地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以来, 已在全市范围内, 以市县区和乡镇为单位, 两度编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全市的土地资源利用从无序走向有序;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并按 “供给引导需求、按计划供地” 的原则进行用地管理。同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请人大批准, 赋予法律地位, 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大、政协联合进行规划执行监督检查,从而使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方面陆续制定和颁布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条例、办法和技术规程, 控制和规范建设用地行为; 另一方面, 建立和健全了市、区县两级建设用地管理机构, 以及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全市建设用地的过快增长, 各种建设项目非法征用或占用农业用地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
(2) 建立农田保护区, 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为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基本需求, 上海在郊区全面推行了农田保护区制度, 建立了总面积达26.7万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耕地列为永久性耕地加以保护, 并经县区和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做到定量定位、竖牌立桩、责任到人。为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从法律、行政、经济等各个方面, 陆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例如, 明确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与数量保护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与质量保护以农业部门为主, 责任到位;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农田保护区保护与建设,列入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主要内容等。
(3)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在发展中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正确处理好“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上海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切实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力争在发展中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为此,在规划编制中实现两个转变:其一,对建设用地新增需求的供给,由征用农业用地供给为主,转向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潜改造和空间置换供给为主,少量征用农业用地供给为辅;其二,以沿江滨海滩涂围垦开发增加土地资源有效供给为主,转向滩涂围垦开发、土地整理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有效利用率,多头并举。从而在保障新增加建设用地需求的同时,能切实有效地保护现有耕地资源,在发展中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配套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对策措施。例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垦复和土地整理指标挂钩,建立土地整理后净增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机制,建设用地空间置换办法等。
(4)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土地资源质量。农业土地资源保护不仅要有数量,而且要有质量。多年来,上海市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来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土地资源质量:
❶努力控制和积极治理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和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❷积极探索和建设发展多类型、多模式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业村,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在探索发展基础上,市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农业发展已列入正在编制的“十五”规划;
❸持续增加投入,不断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用地质量。例如,全市易涝耕地和盐碱地已基本得到综合治理,耕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总耕地的99.3%,旱涝保收耕地达到总耕地的96%以上;在农田保护区建设了6.76万公顷“高优高”粮田,建设了设施化常年菜地1.27万公顷,其中管棚保护地0.16万公顷;同时,也加大了对中低产耕地的综合治理力度。总体上,使市郊农业生产用地的综合质量明显提高,单位农业用地产量持续平稳增长。
(5)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好、用好、保护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多年来,上海市的土地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努力下,除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土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外,还根据上海市的特点,补充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例如:1992年1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1992年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4年2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于5月1日实施等;还根据上海市土地利用与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例如: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置换的储备、地价的分等定级、闲置土地的处理、出让土地的公开公平等,从而使上海市的土地管理和保护,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不断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