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80年至1984年,中央对安徽实行的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其中,1980年至1981年对工商税实行中央与地方调剂分成,上解中央41.9%,留成58.1%;1982年财政收入总额上解23%(扣除单独结算部分,下同),留成77%;1983年至1984年总额上解23.85%,留成76.15%。1985年以来,中央对安徽实行的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但实际执行的均是“总额分成”体制,其中1985年至1987年总额上解19.9%,留成80.1%;1988年至1992年总额上解22.5%,留成77.5%。
省对市(地)、县财政实行包干办法,是与中央对安徽财政体制的改革大体同步进行的。1980年,省在安庆和怀远等1市9县进行包干试点,自1982年起在全省推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一定3年,由省包干到行署、市、县。以1980年财政决算为基础核定收支基数(单独结算部分除外,下同),收大于支的部分定额上交省,支大于收的部分省给予定额补助,实际收入超过基数部分按比例分成。1985年至1987年,省对各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在基数核定中,压减了省辖市的收入留成比例,提高了县级收入留成比例(县级支出基数一般增长14%以上,比1983年基数增加10872万元),并将困难县支出基数补增到接近全省县级平均增长水平。为配合县级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省对临泉等18个县实行“按比例递增上交或递减补贴”,进一步放宽财力分配政策。实行该体制,定额上交省的有8个省辖市、1个行署和18个县(市),定交额11.2亿元;省定额补助的7个行署、56个县(市),定补额2亿多元。
1988年至1992年,省对省辖市(含县)及行署所辖县(含行署)分别实行了“定额递增上交、定额递减补助”和“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的包干办法。对省辖市,按市1987年底定额上交(补助)与超基数收入上交省之和,确定市上交(补助)定额,并据此分别按3—5%逐年递增上交(递减补助),其余部分上交中央后全留,短收不补;省不再直接包干到市属县,由市自主确定对县的体制。对行署所辖县,一是收入基数以1987年参与总额分成的决算收入为基础计算,支出基数以1987年决算应得财力为基础进行调整,两者相抵后确定定额上交或补助数;二是根椐近几年县级收入增长情况,将各县(市)分为4种类型,分别确定4—7%的收入递增率,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上交额,与定额上交相加或与定额补助相抵,实行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三是收入超过递增率的部分全留,不再直接承担上交中央任务。实行该体制,定额上交省的有8个省辖市、1个行署和33个县(市),定交额18.1亿元;省定额补助的有7个行署、41个县(市),定补额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