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律
和“特殊规律”相对。亦称“普遍规律”。指各个事物或不同领域中普遍起作用的、共同具有的规律。如唯物辩证法揭示的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就是普遍存在于宇宙一切事物中的最一般规律。特殊规律是物质世界某个领域、范围或某个事物中起作用的规律,亦即是某事物所特有的规律。如各门具体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揭示的各个规律相对于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而言,就是特殊规律。由于客观事物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场合为特殊规律,在另一场合可变为一般规律,反之亦然。如阶级斗争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整个过程来说只是特殊规律,但对各个阶级社会说来则是一般规律。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又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一般规律存在于特殊规律之中,特殊规律也表现着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