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一种。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根据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双方进行司法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协助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如递送传票、判决书等);(2)代为完成某些法院委托的诉讼行为(如传询证人、代为询问当事人和代为搜集证据等)。 一般司法协助又称“狭义的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一种。各国法院之间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相互委托而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询问当事人、证人; 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鉴定勘验等。对于一般司法协助,各国规定不一,履行委托方式一般依履行地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进行一般司法协助: (1) 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原则,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有互相协助的义务规定; (2) 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不影响中国的主权与安全; (3) 必须是外国法院的正式委托,外国其他官方不能直接委托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4) 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