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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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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条鞭法

 明中叶改革赋役而确定实行的制度。“鞭”或作“编”、“边”,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期,赋役苛杂,官绅凭特权豁免,民户逃亡严重,起义逐年扩大。各地官府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正德到嘉靖年间,都在试行赋役改革新法。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纲银法和一条鞭法等。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二》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故名一条鞭法。这种简化税制的办法规定“量地计丁”,虽有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权之意,但原来每丁(包括无地的丁)应纳的丁银仍旧照纳,官户则可优免。嘉靖年间,部分州县试行。1581年(明万历九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它的实施是中国封建社会田赋制度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由于豪强地主阻挠,施行并不彻底。明末又加征辽饷、练饷和剿饷,一条鞭法更遭破坏。

一条鞭法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一条鞭法

 又叫“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明朝中期统一采用的赋税制度。1581年明令颁发全国。主要内容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即把徭役、土贡方物、京库岁需、地方的存留等,折成银两,合并为一,并入夏、秋田赋之中,按亩征收;州县所需徭役,由官府出资雇募。一条鞭法的实施,相对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平民通过纳银免除了徭役,一则说明平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又有了一定的松弛,缓和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二则,农民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土地或其他行业之中,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则,保证了国家的税收。但是,它没有触动封建生产关系和封建秩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封建国家不断的额外加赋,使一条鞭法不能彻底实施。清初,沿袭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清帝雍正时(1723~1736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

中国明代后期施行的税法。它“总括一县之赋设,悉并为一条”,故称“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4)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方法。这一赋税制度行于嘉靖十年(1531)至崇祯十年(1637),是明王朝为解决财政困难,进行赋役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和剿饷)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便遭到破坏。

一条鞭法unification of various rural ta-xes system in Ming dynasty

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推行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的赋役征收制度。
明中后期,皇族权贵通过上请、受献和直接掠夺,迅速扩充其庄田;官僚地主也通过赐田和购田占有大量土地。土地集中,赋役负担严重不均,使广大失去土地农民或沦为地主的荫庇户,或流亡迁徙,政府所控制的征粮地因而大大减少,丁银征收来源亦趋枯竭。从嘉靖七年(1528)起,政府每年入不敷出。为克服财政困难和政权潜在的危机,赋役改革势在必行。另外,当时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为改革赋役提供了物质条件,于是,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早在宣德五年(1430),浙江巡抚周忱和苏州知府况钟看到官民田赋额之不均,就曾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建议。景泰年间(1450~1456),陈泰巡抚苏松诸府时,也曾以赋额不均,令民田五升者倍征,官田重无增耗。到嘉靖十八年(1539),应天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提出“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为等则”,“造经赋册”。因富豪梗其议,未能行。与此同时,有些地区还实行过“纲银法”和“一串铃法”。所谓一串铃法,即“伙收分解”之法。纲银法即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之法。直到嘉靖末年和隆庆的时候,海瑞、庞尚鹏等才大力推行一条鞭法。但在全国推广是万历九年张居正当宰相之后。
一条鞭法基本内容是:❶把赋、役、方物、土贡等一切征项归之一总,除繁趋简;
❷把各种役项合并,并以雇役代之,解除农民力役之苦;
❸把户丁的负担部分地归于地亩征收,从而减轻农民丁银负担;
❹赋役“概以银征收”;
❺在赋役征收上,取消了三等九则的规定;
❻徭役由按里平摊改为州县统筹等。
一条鞭法的实施,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由于清查地丁的结果,使原来严重不均的赋役负担,出现了比较均平的情况。同时,由于赋役按亩征收,农民的一部分负担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有利于阶级矛盾的缓和,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由于赋役负担归于地亩,减轻了对工商业者的榨取,也给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某些条件。第三,由于赋役概以银征收,因而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自然经济的解体是中国田赋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但由于豪强地主阻挠,封建统治者不断加派赋役,一条鞭法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

一条鞭法“Whip”System

又称一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简称条编法。中国明代后期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为了解决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阶级矛盾和财政困乏等严重问题,首先倡议,嘉靖(1522~1566)末隆庆(1567~1572)初海瑞、庞尚鹏等大力推行,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明令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将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负担推入田亩,通计一省赋税,均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折收银两,计亩征纳,总为一条,故名。此法改变赋、役分征,转实物税为货币税,简化了征收手续;又由于赋役按亩折银征科,有利于使严重不均的赋役趋于均平,为工商业和商品经济获得发展及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创造了条件。该法到清初仍继续采用。但因地主豪强的反对,始终未能彻底施行,到雍正(1723~1735)时在此基础上又改行“摊丁入地”法。

一条鞭法

052 一条鞭法

明中叶后推行的赋役制度改革办法。原名 “一条编”。“鞭”即 “编” 的意思,因此又有“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等别称。“一条鞭法”之名始于嘉靖十年(1531)旌德知县甘澧创行的“一条编”。嘉靖末隆庆初,庞尚鹏、海瑞等在江南一些地区试行。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将此法作为制度在全国推行。其主要内容:(1)把各州县田赋、杂税和差徭“悉并为一条”,统一征收。(2)统一役法。把里甲、均徭、杂泛等役目合并,一律征银,由政府雇人应役;(3)役银部分摊入田亩征收,各地推入(丁、粮)比例不一。(4)田赋征银。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外,其余所有实物用银折纳。(5)废除里长、粮长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行由官府自办的“官收官解”法。“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使赋役制度化繁为简,为废除人头税打开了通道;从实物税转入货币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 两税法   条鞭法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Yitaobianfa

明中期以后推行赋役改革而实行的新制度。鞭或作 “编”、“边”, 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期土地兼并剧烈,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全国纳赋地亩减少一半,而国赋总额几乎不变,地亩赋额增多;佥派徭役的项目渐趋繁多,享受免役特权的人也增多,繁重的徭役便落在民户头上。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生活痛苦不堪,不断起义反抗。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一些有识的官吏开始试行赋役改革,从正德到嘉靖年间先后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纲银法和一条鞭法等新法。张居正于万历初年出任内阁首辅,雷厉风行地进行改革,总结了以往赋役制度改革的经验,决定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此法颁行于万历九年(1581),主要内容如下:
❶赋役合并,以丁田分担役银。将原来征收的两税、徭役及土贡方物等合并为一项,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官府雇人应役。役银由人丁、田地分摊。
❷田赋一概征银。除苏、松、杭、嘉、湖征本色粮供皇室、官吏食用外,一律征折色银。
❸计算赋役数额以州县为单位,原额不变。
❹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不再假手于里长、粮长。一条鞭法的实行统一了赋役,简化了征收项目和手续,“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续通典》卷7),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逃避赋役和官吏贪污舞弊,有利于减轻贫苦下户的负担;役银由以户、丁为征收对象改为以丁、田分担,也于少地、无地的百姓有利;赋役征银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项改革是唐代改行两税法以来赋役制度上的最重大的变动,它又为清代的“摊丁入地”改革创造了前提。

☚ 明代的官田和民田   明代江南市镇的兴起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明代制定的役法,即以一省为单位均徭役的办法。《明史·食货志二》: “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 宪章   元代站赤制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Yitiaobianfa

明万历年间推行的一种赋役制度的改革办法。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严重,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却凭借特权得以优免赋役,沉重的赋税徭役使老百姓更加贫困化,自耕农纷纷破产,四处流亡。万历元年(1573),张居正出任内阁首辅,他看到当时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会使阶级矛盾尖锐,不利于明朝统治,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库空虚,利入私家。于是在万历六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经过几年的努力,丈量出全国耕地700余万顷,包括原来一部分被勋戚豪强隐瞒不报的土地。万历九年,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条鞭法。此法早在嘉靖初年就已在福建、浙江等地施行,现推广全国,以期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按照户口、人丁所派的徭役部分地摊到田亩中,与田赋合并征收。摊入部分的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丁六粮四,有的地方丁四粮六或丁粮各半。无论是税粮还是徭役,一律改为征银,取消了“力役”,应役者出银代役,政府用银雇人充役。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合为一编,除繁趋简,使官吏不便与豪强地主勾结在一起,在征收过程中任意勒索农民。一条鞭法把部分差役派入田亩,使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丁役负担。田赋、徭役一律征银不仅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 鱼鳞图册   东林党 ☛

一条鞭法

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叶以后实行的赋税制度。主要内容为简化税制,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并入赋内。原来10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普遍用银折纳;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合并征收。此法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故名。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是中国田赋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万历年间普遍推行。但受豪强地主阻挠,且封建统治者又不断加派赋役,实施并不彻底。各地实行也不尽一致。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原名 “一条编”,也称为“条编”、“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是明中叶以后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的一种新的赋役制度。明代是商品货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白银成为主要的流通手段。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激烈,田产和户口隐瞒严重。“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加之明初建立的黄册、鱼鳞册等赋役册籍行之既久,亦被破坏,赋税徭役全落在小民百姓身上,而豪强地主勾结官府逃避赋役。造成 “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明政府陷于严重财政危机。为了扭转局势,张居正重点整顿赋役制度。他不顾官僚地主的反对,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屯田、职田、军屯田等,一律丈量,清查出一部分被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对于改变 “小民科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 的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针对赋役制度存在的弊病,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新的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早在嘉靖九年 (1530) 便由大学士桂鄂提出,嘉、隆两朝便在浙江、应天、江西等地试行。到万历九年 (1581),张居正把它定为通行的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
一条鞭法的内容较为复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❶赋役合并,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全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按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不相同,但总的倾向是将丁役摊入田赋。由于各种赋役统一征收,去繁趋简,故称 “一条鞭法”。
❷对于徭役,农民可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
❸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都改为用银折纳。
❹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办法。一条鞭法的实行具有积极意义:
❶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使两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 的趋势,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❷徭役征银,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比较容易离开土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是一条鞭法并不能保证封建国家不继续加重人民的负担。到明后期,名为一条鞭,实际“条外有条,鞭外有鞭”,官府加征接连不断,加上加派的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一条鞭法虽然将赋役落实到田亩,有田就要征税,但大土地所有者仍可以凭借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用种种方法把负担转嫁于农民,所以这一制度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和很短的时间内起一些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时间一久,豪强地主就串通吏胥,诡寄田亩,逃避赋役。到天启、崇祯年间,丁银独立化,失去徭役折色的意义而成为正赋的一部分,之外又征徭役,名目繁多,人民不堪重负,被迫流亡或起来反抗。

☚ 两税法   摊丁入亩 ☛

一条鞭法

明代中后期将各种田赋、劳役和摊派统一起来的赋役征收制度。该制度“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故称“一条鞭”。明代中期以后,地主、官僚和贵族不择手段地兼并土地,土地集中的现象非常严重,广大农民被迫迁徙流亡,或沦为地主的荫庇户,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和力役来源,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不得不进行赋役方面的改革。与此同时,商品经济的活跃也为赋役改革提供了条件。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1581年明朝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以州、县为单位,将赋、役、方物、土贡等应征项目合并为一个总额,均摊于田亩,按亩征收;把各种徭役项目合并,以雇役取而代之,减轻农民的力役之苦;赋役一律按银两征收;赋役征收时,废除了以往沿用的三等九则;徭役由以前的按里平摊变为州、县统筹等。一条鞭法在当时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现实意义。它统一和简化了赋役制度,有效防止了勋戚、豪强、官吏的瞒产偷税和贪赃枉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前,16岁以上的男子按规定必须到官府从事各种徭役;一条鞭法实行后,农民只要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银两就可以不再服劳役,这对保证直接生产者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很有意义。以前劳役是按户、按丁摊派的,一条鞭法改为按丁数和田亩摊役,实际上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者相对减轻了不合理的负担,对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生产力起了积极作用。一条鞭法将赋税和徭役合二为一,简化了赋税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减轻了官吏和地主对农民的额外盘剥。赋税徭役均折算成银两上缴,这对农民来说尽管是被动地进入了市场,但是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无疑是有利的。一条鞭法是唐代两税法以后的又一次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然而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政府的不断加派赋税,一条鞭法并未彻底实行。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亦称“一条编法”。简称“条编法”。别名“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明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明中叶,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极为严重。为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特权,增加赋税收入,各地官府从正德时(1506—1521)起,先后进行税制改革,到嘉靖年间(1522—1566),南北都在试行新税法,有征一法、鼠尾法、纲银法、一串铃法、提编法、一条鞭法等。其中有的是属于田赋方面的改革,有的是属于役法方面的改革,有的则涉及赋役两方面的改革。在这些新税法中,最完善和意义重大的是一条鞭法。它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所以叫一条鞭。该法于嘉靖十年(1531)由御史傅汉臣首先倡议实行。万历十年(1582)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将各种名目的赋役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 由官府雇工应差; 原先十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 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为用银折纳; 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 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逐渐合并征收。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以前赋和役分开征收的办法, 使两者合而为一, 使税制化繁为简, 并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因官僚豪强地主阻挠,并未彻底实施,各地实行亦不一致,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和剿饷)加征,骤增负担,一条鞭法的实效也遭到破坏。清初沿用明制,按一条鞭法征派赋役,雍正时( 1723—1735 )在此基础上改行摊丁入地。

☚ 十段锦法   赤历簿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叶制定实行的赋税制度。由于当时赋役繁苛,民户逃亡现象严重,从明正德开始,官府试图改革赋税制度,以保证财政收入,各地都试行了许多新法。明万历九年 (公元1581年) 统一采用一条鞭法,明令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简化税制,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并入赋内,徭役银改丁户分派为由地亩承担; 原来十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普遍用银折纳;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 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合并征收。总之,就是将全部的赋役,悉并为一条,全部按地亩征银。目的是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特权,简化税种和稽征手续。其主要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继两税法之后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但因豪强地主阻挠,以及随后的加派和私征,施行并不彻底。明末加征辽饷、练饷和剿饷,一条鞭法更遭破坏。清初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雍正时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行摊丁入地。

☚ 经界法   摊丁入地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明万历九年 (1581年) 开始在全国实行的合地税与徭役为一的一种新税制。初期,沿袭唐代的两税法。由于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经涂抹不实,徭役苛重,使原税制无法实行。各地开始改革赋役制度,旨在化繁为简。先后行于一地的有征一法、鼠尾册法、纲银法、提编法等名目。后庞尚鹏巡抚浙江时,奏请行一条鞭法。明神宗万历九年 (1581年),张居正将此法颁行于全国。主要内容是:“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即先将明初以来的赋和役分别归并,然后合并到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按货币征收,不再另征徭役。政府如有差务,则出钱雇募。所有赋役按亩计算,计亩征银; 赋役外的土贡、方物也合并到田赋内征收。一条鞭法的实行,使政府增加财政收入; 改变了沿用2000年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 促进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是中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 包征包解   圣库制度 ☛

一条鞭法

是将赋役之各项条款总编为一、进行征派的赋役制度。 “鞭”或作“编”或“边”。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等别名。明中叶由于黄册失实、户籍混乱,征敛繁苛,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从正德时起不断改革赋役制度。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首请推行条鞭法。其后顾鼎臣、霍韬、庞尚鹏、海瑞等先后在江南地区推行,由于豪强大族抵制,且行且止,成效并不很大。万历元年至十年(1573—1582)张居正当政期间,通过打击豪强、清丈田亩,才在全国推广开来。其办法是: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役以不同的比例摊入田赋征收,化繁为简;将原来十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征收,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货币,除漕粮外,一律折收银两;赋役之外的土贡方物和杂税,亦并入条鞭法,随粮带征。条鞭法的推行,减轻了丁口多、土地少的农民的负担,由于把部分徭役银和杂税(包括商税和矿税)也摊入田赋按亩征收,对于不占有土地的工商业者是很有利的。因而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清承明制,雍正时在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了“地丁合一”,把丁税全部摊入田赋按亩征收,这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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