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条鞭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条鞭法 明中叶改革赋役而确定实行的制度。“鞭”或作“编”、“边”,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期,赋役苛杂,官绅凭特权豁免,民户逃亡严重,起义逐年扩大。各地官府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正德到嘉靖年间,都在试行赋役改革新法。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纲银法和一条鞭法等。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二》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故名一条鞭法。这种简化税制的办法规定“量地计丁”,虽有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权之意,但原来每丁(包括无地的丁)应纳的丁银仍旧照纳,官户则可优免。嘉靖年间,部分州县试行。1581年(明万历九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它的实施是中国封建社会田赋制度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由于豪强地主阻挠,施行并不彻底。明末又加征辽饷、练饷和剿饷,一条鞭法更遭破坏。 一条鞭法 又叫“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明朝中期统一采用的赋税制度。1581年明令颁发全国。主要内容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即把徭役、土贡方物、京库岁需、地方的存留等,折成银两,合并为一,并入夏、秋田赋之中,按亩征收;州县所需徭役,由官府出资雇募。一条鞭法的实施,相对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平民通过纳银免除了徭役,一则说明平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又有了一定的松弛,缓和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二则,农民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土地或其他行业之中,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则,保证了国家的税收。但是,它没有触动封建生产关系和封建秩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封建国家不断的额外加赋,使一条鞭法不能彻底实施。清初,沿袭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清帝雍正时(1723~1736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中国明代后期施行的税法。它“总括一县之赋设,悉并为一条”,故称“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4)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方法。这一赋税制度行于嘉靖十年(1531)至崇祯十年(1637),是明王朝为解决财政困难,进行赋役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和剿饷)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便遭到破坏。 一条鞭法unification of various rural ta-xes system in Ming dynasty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推行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的赋役征收制度。 一条鞭法“Whip”System又称一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简称条编法。中国明代后期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为了解决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阶级矛盾和财政困乏等严重问题,首先倡议,嘉靖(1522~1566)末隆庆(1567~1572)初海瑞、庞尚鹏等大力推行,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明令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将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负担推入田亩,通计一省赋税,均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折收银两,计亩征纳,总为一条,故名。此法改变赋、役分征,转实物税为货币税,简化了征收手续;又由于赋役按亩折银征科,有利于使严重不均的赋役趋于均平,为工商业和商品经济获得发展及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创造了条件。该法到清初仍继续采用。但因地主豪强的反对,始终未能彻底施行,到雍正(1723~1735)时在此基础上又改行“摊丁入地”法。 一条鞭法 052 一条鞭法明中叶后推行的赋役制度改革办法。原名 “一条编”。“鞭”即 “编” 的意思,因此又有“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等别称。“一条鞭法”之名始于嘉靖十年(1531)旌德知县甘澧创行的“一条编”。嘉靖末隆庆初,庞尚鹏、海瑞等在江南一些地区试行。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将此法作为制度在全国推行。其主要内容:(1)把各州县田赋、杂税和差徭“悉并为一条”,统一征收。(2)统一役法。把里甲、均徭、杂泛等役目合并,一律征银,由政府雇人应役;(3)役银部分摊入田亩征收,各地推入(丁、粮)比例不一。(4)田赋征银。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外,其余所有实物用银折纳。(5)废除里长、粮长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行由官府自办的“官收官解”法。“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使赋役制度化繁为简,为废除人头税打开了通道;从实物税转入货币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 两税法 条鞭法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Yitaobianfa明中期以后推行赋役改革而实行的新制度。鞭或作 “编”、“边”, 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期土地兼并剧烈,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全国纳赋地亩减少一半,而国赋总额几乎不变,地亩赋额增多;佥派徭役的项目渐趋繁多,享受免役特权的人也增多,繁重的徭役便落在民户头上。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生活痛苦不堪,不断起义反抗。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一些有识的官吏开始试行赋役改革,从正德到嘉靖年间先后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纲银法和一条鞭法等新法。张居正于万历初年出任内阁首辅,雷厉风行地进行改革,总结了以往赋役制度改革的经验,决定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此法颁行于万历九年(1581),主要内容如下: ☚ 明代的官田和民田 明代江南市镇的兴起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明代制定的役法,即以一省为单位均徭役的办法。《明史·食货志二》: “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 宪章 元代站赤制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Yitiaobianfa明万历年间推行的一种赋役制度的改革办法。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严重,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却凭借特权得以优免赋役,沉重的赋税徭役使老百姓更加贫困化,自耕农纷纷破产,四处流亡。万历元年(1573),张居正出任内阁首辅,他看到当时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会使阶级矛盾尖锐,不利于明朝统治,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库空虚,利入私家。于是在万历六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经过几年的努力,丈量出全国耕地700余万顷,包括原来一部分被勋戚豪强隐瞒不报的土地。万历九年,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条鞭法。此法早在嘉靖初年就已在福建、浙江等地施行,现推广全国,以期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按照户口、人丁所派的徭役部分地摊到田亩中,与田赋合并征收。摊入部分的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丁六粮四,有的地方丁四粮六或丁粮各半。无论是税粮还是徭役,一律改为征银,取消了“力役”,应役者出银代役,政府用银雇人充役。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合为一编,除繁趋简,使官吏不便与豪强地主勾结在一起,在征收过程中任意勒索农民。一条鞭法把部分差役派入田亩,使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丁役负担。田赋、徭役一律征银不仅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 鱼鳞图册 东林党 ☛ 一条鞭法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叶以后实行的赋税制度。主要内容为简化税制,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并入赋内。原来10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普遍用银折纳;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合并征收。此法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故名。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是中国田赋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万历年间普遍推行。但受豪强地主阻挠,且封建统治者又不断加派赋役,实施并不彻底。各地实行也不尽一致。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原名 “一条编”,也称为“条编”、“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是明中叶以后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的一种新的赋役制度。明代是商品货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白银成为主要的流通手段。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激烈,田产和户口隐瞒严重。“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加之明初建立的黄册、鱼鳞册等赋役册籍行之既久,亦被破坏,赋税徭役全落在小民百姓身上,而豪强地主勾结官府逃避赋役。造成 “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明政府陷于严重财政危机。为了扭转局势,张居正重点整顿赋役制度。他不顾官僚地主的反对,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屯田、职田、军屯田等,一律丈量,清查出一部分被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对于改变 “小民科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 的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针对赋役制度存在的弊病,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新的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早在嘉靖九年 (1530) 便由大学士桂鄂提出,嘉、隆两朝便在浙江、应天、江西等地试行。到万历九年 (1581),张居正把它定为通行的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 ☚ 两税法 摊丁入亩 ☛ 一条鞭法明代中后期将各种田赋、劳役和摊派统一起来的赋役征收制度。该制度“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故称“一条鞭”。明代中期以后,地主、官僚和贵族不择手段地兼并土地,土地集中的现象非常严重,广大农民被迫迁徙流亡,或沦为地主的荫庇户,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和力役来源,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不得不进行赋役方面的改革。与此同时,商品经济的活跃也为赋役改革提供了条件。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1581年明朝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以州、县为单位,将赋、役、方物、土贡等应征项目合并为一个总额,均摊于田亩,按亩征收;把各种徭役项目合并,以雇役取而代之,减轻农民的力役之苦;赋役一律按银两征收;赋役征收时,废除了以往沿用的三等九则;徭役由以前的按里平摊变为州、县统筹等。一条鞭法在当时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现实意义。它统一和简化了赋役制度,有效防止了勋戚、豪强、官吏的瞒产偷税和贪赃枉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前,16岁以上的男子按规定必须到官府从事各种徭役;一条鞭法实行后,农民只要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银两就可以不再服劳役,这对保证直接生产者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很有意义。以前劳役是按户、按丁摊派的,一条鞭法改为按丁数和田亩摊役,实际上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者相对减轻了不合理的负担,对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生产力起了积极作用。一条鞭法将赋税和徭役合二为一,简化了赋税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减轻了官吏和地主对农民的额外盘剥。赋税徭役均折算成银两上缴,这对农民来说尽管是被动地进入了市场,但是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无疑是有利的。一条鞭法是唐代两税法以后的又一次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然而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政府的不断加派赋税,一条鞭法并未彻底实行。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简称“条编法”。别名“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明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明中叶,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极为严重。为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特权,增加赋税收入,各地官府从正德时(1506—1521)起,先后进行税制改革,到嘉靖年间(1522—1566),南北都在试行新税法,有征一法、鼠尾法、纲银法、一串铃法、提编法、一条鞭法等。其中有的是属于田赋方面的改革,有的是属于役法方面的改革,有的则涉及赋役两方面的改革。在这些新税法中,最完善和意义重大的是一条鞭法。它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所以叫一条鞭。该法于嘉靖十年(1531)由御史傅汉臣首先倡议实行。万历十年(1582)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将各种名目的赋役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 由官府雇工应差; 原先十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 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为用银折纳; 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 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逐渐合并征收。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以前赋和役分开征收的办法, 使两者合而为一, 使税制化繁为简, 并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因官僚豪强地主阻挠,并未彻底实施,各地实行亦不一致,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和剿饷)加征,骤增负担,一条鞭法的实效也遭到破坏。清初沿用明制,按一条鞭法征派赋役,雍正时( 1723—1735 )在此基础上改行摊丁入地。 ☚ 十段锦法 赤历簿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叶制定实行的赋税制度。由于当时赋役繁苛,民户逃亡现象严重,从明正德开始,官府试图改革赋税制度,以保证财政收入,各地都试行了许多新法。明万历九年 (公元1581年) 统一采用一条鞭法,明令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简化税制,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并入赋内,徭役银改丁户分派为由地亩承担; 原来十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普遍用银折纳;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 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合并征收。总之,就是将全部的赋役,悉并为一条,全部按地亩征银。目的是限制官僚豪强地主的赋役优免特权,简化税种和稽征手续。其主要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继两税法之后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但因豪强地主阻挠,以及随后的加派和私征,施行并不彻底。明末加征辽饷、练饷和剿饷,一条鞭法更遭破坏。清初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雍正时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行摊丁入地。 ☚ 经界法 摊丁入地 ☛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明万历九年 (1581年) 开始在全国实行的合地税与徭役为一的一种新税制。初期,沿袭唐代的两税法。由于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经涂抹不实,徭役苛重,使原税制无法实行。各地开始改革赋役制度,旨在化繁为简。先后行于一地的有征一法、鼠尾册法、纲银法、提编法等名目。后庞尚鹏巡抚浙江时,奏请行一条鞭法。明神宗万历九年 (1581年),张居正将此法颁行于全国。主要内容是:“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即先将明初以来的赋和役分别归并,然后合并到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按货币征收,不再另征徭役。政府如有差务,则出钱雇募。所有赋役按亩计算,计亩征银; 赋役外的土贡、方物也合并到田赋内征收。一条鞭法的实行,使政府增加财政收入; 改变了沿用2000年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 促进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是中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 包征包解 圣库制度 ☛ 一条鞭法是将赋役之各项条款总编为一、进行征派的赋役制度。 “鞭”或作“编”或“边”。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等别名。明中叶由于黄册失实、户籍混乱,征敛繁苛,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从正德时起不断改革赋役制度。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首请推行条鞭法。其后顾鼎臣、霍韬、庞尚鹏、海瑞等先后在江南地区推行,由于豪强大族抵制,且行且止,成效并不很大。万历元年至十年(1573—1582)张居正当政期间,通过打击豪强、清丈田亩,才在全国推广开来。其办法是: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役以不同的比例摊入田赋征收,化繁为简;将原来十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征收,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货币,除漕粮外,一律折收银两;赋役之外的土贡方物和杂税,亦并入条鞭法,随粮带征。条鞭法的推行,减轻了丁口多、土地少的农民的负担,由于把部分徭役银和杂税(包括商税和矿税)也摊入田赋按亩征收,对于不占有土地的工商业者是很有利的。因而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清承明制,雍正时在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了“地丁合一”,把丁税全部摊入田赋按亩征收,这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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