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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清末民初的“乡自治制”和沦陷时期的“保甲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清末民初的“乡自治制”和沦陷时期的“保甲制”

一、清末民初的“乡自治制”和沦陷时期的“保甲制”

清代末期, 黑龙江地区, 按照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 在府、厅、州、县之下划分城镇和乡, 设置乡政权组织, 推行“乡自治”。
1914年 (民国3年), 国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 改以区为单位进行“自治”。1921年 (民国10年), 内务部颁布了 “乡自治制”,改以乡为单位, 乡设立乡长或乡董, 为执行机关; 设乡自治会, 为议事机关。1928年 (民国17年) 以后,地方政权组织实行省、县二级制, 县以下设区、乡(镇)、闾、邻等各级所谓“自治”组织。1929年 (民国18年)6月, 国民政府颁布的 《县组织法》规定,每县设5~10个区, 区设区公所, 区公所由区长、区助理员、本区所属乡 (镇) 组成区务会议, 每月开一次。每区由10~50个乡 (镇) 组成, 本区公民对区长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乡设乡公所, 每个乡要求100户以上。百户以上的街市建镇, 与乡平级, 不足百户的编入乡。黑龙江地区的区、乡设置不一、等级不同, 有时是同一级, 有时又变为两级; 有的是乡辖区, 还有的是区辖乡。1929年 (民国18年) 11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县组织法》制定了《黑龙江省乡镇闾邻编制简章》, 规定乡设乡长、副乡长各1人,管理乡间治安、催缴钱粮等事务。乡 (镇) 以下设闾, 每25户为1闾。闾下设邻, 每5户为1邻。
1931年, 东北沦陷后, 伪满洲国颁布了《暂行保甲法》, 规定 “凡10户为1牌, 以1村或相当区域之牌为1甲, 以警察署管辖内之甲合为1保”, 实行保甲制。保、甲分设正副保长、甲长。为了 “警戒防御”, 镇压反满抗日的劳苦民众, 还按保、甲分设地方武装——自卫团。据1935年 (伪康德2年) 12月伪满年报统计, 黑龙江地区4省和哈尔滨市共有553个保, 9 606个甲, 3 717个自卫团。保甲组织担负所谓管、教、养、卫4项任务。“管” 即清查户口, 监视居民言行; “教” 即宣传国民奴化教育; “养” 即摊派各种苛捐杂税; “卫” 即组织反动武装。1937年(伪康德4年)伪满洲国颁布《村制》, 以村制代替了保甲制。按《村制》规定,村设村公所, 村公所设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以及其他必要的雇员, 负责催缴 “出荷粮”, 征集 “国兵” 以及派遣劳工和“勤劳俸士”等事宜。
综合农村基层政权发展史, 无论是清末民初的乡自治制, 还是沦陷时期的保甲制, 其本质都是为了镇压和剥削劳动人民, 强化其反动统治。它与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人民民主政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 第二节 乡村政权组织   二、解放区实行民主建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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