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在河南农村经历了40年的实践、探索、发展的过程,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的管理形式,是由农民群众创造的,并由此而引发了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改革。 ☚ 第四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发展历程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式/(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作用/二、多种合作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二)专业合作社(协会)/(三)专业户和私营经济/三、“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社区性合作经济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二)完善土地承包和管理制度/(三)发展和壮大村社集体经济/(四)完善和健全农业承包合同 ☚ 第四节 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变革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 是亿万农民经过历史比较后的自愿选择。农业合作化的实践证明,广大农民愿意放弃涣散、脆弱的小农经济, 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但是, 他们不喜欢束缚自己手脚的那种“一大二公”、有统无分的集体经济经营形式。所以,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出现, 不仅深受农民群众的拥护,而且迅速推开, 势不可挡, 成为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湖南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从1979年开始的。起初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 全省有10.7%的生产队的大田生产的经营形式是联产到组, 也有少数是田间管理联产到劳的。1980年, 全省发展到38%的生产队联产到组, 首次出现了560个生产队包干到户。到1981年, 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迅速扩展到全省86.2%的生产队。这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全面建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使农业生产获得了迅速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例: 1981—1983年, 3年时间粮食总产量增加500多万吨, 相当于1952—1971年这19年粮食产量增长的总和。这样的发展速度在湖南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 充分显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加快农业生产发展的巨大作用和它本身的强大生命力。 为了使深受农民欢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 把农村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湖南省在广泛深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针对不同时期在实行这种责任制过程中全省带普遍性的问题, 坚持积极引导、循序渐进的方法, 不断加以完善,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完善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1—1984年): 首先是打破旧的统一经营模式, 实行分户承包经营, 承包期1~5年不等。1984年,根据中央精神, 做了延长承包期的工作, 全省7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耕地承包期延长5~15年。同时, 针对因人地矛盾而频繁调整耕地, 田块分割过小, 乱占滥用耕地, 粗放经营等问题, 全省总结推广了人口预测、留机动田、开荒造田、以退补进和发展二、三产业优先安排合法新增人口劳动力就业等办法。其次是从土地承包扩展到山林、水面和其他各业承包。山林责任制主要推行了 “山林入股, 联合办场, 统一管护, 比例分成” 的办法, 纠正了山林平分到户后只砍不造的弊端, 解决了单家独户无力开发荒山的困难。水面责任制, 改平分到户为专业承包, 改低偿或无偿承包为招标承包, 改短期承包为长期承包。茶果园艺场, 着重解决甩手包干、承包期过短、承包指标偏低、承包内容不齐、承包手续不健全等问题。 第二阶段 (1985—1987年): 主要是从农民最关心的集体财务人手, 全面开展了村级财务的清理整顿, 披露了有些地方集体财产被分光、公益事业无人过问, 致使村级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等问题, 建立健全了财务核算制度, 使村级集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建立了联产承包以后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第三阶段 (1988—1992年): 主要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实行联产承包初期, 全省虽有87.5%的村民小组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 但大都是“任务通知书”, 内容简单, 手续和程序不完备, 承包期只有2~3年, 而且有些地方的承包者, 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建房、烧窑、葬坟、开矿、取土, 进行掠夺性经营, 随意抛荒, 仗权承包, 任意毁约现象, 也时有发生。为了克服和纠正出现的问题, 1989年8月, 湖南省政府以湘政发27号文件, 颁发了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不仅为做好完善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而且大大加快了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进程。到1994年底, 全省有88%的县 (市)、96%的乡 (镇) 建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备率、兑现率分别达到92%和90%, 承包合同纠纷也在逐步减少。1995年以来, 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 又在起草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使其进一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第四阶段 (1993年以后): 主要是延长土地承包期, 建立土地流转制度,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土地承包关系。199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 “在原订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 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 承包期可以更长” 等一系列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提倡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流转制度的政策性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文件精神, 1994年2月, 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制订了湘发 [1994] 3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全省上下用了一年多时间, 在44个县的85个村、762个村民小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于切实维护原订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签订延包合同前必要的承包耕地调整, 严格控制预留机动地面积和保护承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 严禁借延包之机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 作了一系列政策性规定, 以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地执行。永州市从1994年5月至11月,率先在全市所属11个县 (市) 精心实施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 取得了成功。永州市的成功经验, 带动了常德、岳阳、长沙、湘潭、怀化等地市陆续开展此项工作。从湖南各地的实践看,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 稳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使农民吃下了 “长效定心丸”,大大激发了农民增加土地投入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放活了土地使用权, 在农户承包经营权不变和耕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土地转包、转让和 “反承包”、“倒租赁”、异地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四荒”资源有限期拍卖等办法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既稳定了承包权, 又发展了农村经济。 ☚ 第四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00014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