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区划发展历程
辽宁农业区划始于50年代初期。1953年、1954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农业局曾先后两次提出东北地区的农业区划方案。1964年5月,全国农业区划会议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根据会议的要求和部署,辽宁省计委和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具体安排了农业区划工作。1966年开始的 “文化大革命” 使这项工作中断。
1979年2月 12日国务院以国发 (1979)36号文件批转了国家农委、国家科委、农林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开展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研究的报告》,要求全国开展农业区划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于1979年6月份召开辽宁省农业资源调查与农业区划会议,部署了全省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省直农口各有关厅局及科研单位等开始了在海城县 (现海城市)进行试点工作。从1981年开始,全省各县 (区)分批进行了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与此同时,省直各有关部门也在实地调查和评价全省土、水、生、气等农业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研究编写了农业自然区划、农业生产部门区划、农业技术措施区划,全省共完成了综合农业区划、专业农业区划和市级综合农业区划等5个门类的23个农业区划,提出了每个区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措施。1985年末全省完成了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阶段性任务。
从1991年初开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7号文件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 [1990]8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和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辽宁省农业后备资源调查和辽宁省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基本上查清了辽宁省主要农业后备资源“四荒”(即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四低”(即中低产田、低产用材林、低产果园、低产淡水水面)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了辽宁省农业区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