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1956年,当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以及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人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1960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56—1965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对农村社会孤老的供养问题又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社内缺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少年)、保葬,使他们生老死葬都有依靠。”即通常所说的“五保”。从此“五保”事业,为各级政府所重视,并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