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员海上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防止船舶相互碰撞而制定的国际共同遵守执行的规则。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海上避碰规则,随后经多次修改,到1972年10月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修改1960年规则,制订《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沿用至今,中国于1980年接受1972年修订的《规则》,但对其中非机动船舶部分作了保留。《规则》共有4章38条和4项附录。内容包括: ❶规则适用范围和有关名词定义; ❷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❸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❹号灯和号型适用范围、定义及设置要求; ❺声号和灯光信号的定义和要求。规则强调船舶要经常加强“瞭望”,在任何时候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及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措施;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当从雷达上判定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尽可能避免对正横前船舶采取向左转向(除追越船外)和对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同时对让路船和直航船提出避让应采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