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暂行婚姻条例》和《陕西暂行婚姻条例细则》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成文的婚姻法。1927年3月,由西安妇女协进会和省法制改订委员会共同讨论起草,陕西省政府公布。《条例》共有5章40条,其中规定男年满16岁,女年满14岁者才能缔结婚姻预约,男未满20岁,女未满18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男女不得重婚;当事人无结婚意思婚姻无效;订立婚约或已成婚的双方,自愿离异,可听其自由;妇女受虐待或受重大侮辱者可提出离婚,离婚后女方可收回自己的财产,妻子成婚时所有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除自愿交夫管理使用收益外,夫不得干涉;离婚后妻得收回特有财产。《条例》及其细则保障了妇女的结婚、离婚权和财产权,使婚姻纠纷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它把婚姻部分从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律亲属继承篇中划出,独立成法,更有效地从法律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大革命失败后,《条例》及其细则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