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ICC Publication No.400]国际商会对跟单信用证的有关定义与术语的统一解释。1983年修订,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早的有关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是国际商会1930年制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经过多次修改,本《惯例》为第4次,即最近一次的修订本。制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目的,在于统一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条款的定义与术语,以减少争端与缓解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第4次修订的原因,是为适应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运输技术的改进与电子数据处理方法渗入后的新形势,以及为澄清上一个修订本中的疑难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前言外,共6个部分55条,主要内容有:(1)明确信用证的性质,是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上含有对合同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不受其约束。(2)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审核单据,从表面上确定其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得接受单据履行义务。但银行对单据的形式与合法性概不负责。(3)银行对由于不可抗力而中断营业所造成的后果也不负责任。此外,还对单据必需具备的条件与信用证的转让等作了规定。国际商会制定的《惯例》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规章,但已为175个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采用。中国虽未正式承认该惯例,但在出口业务中也接受列明“受《统一惯例》约束”字样的来证,并据以处理与当事人可能发生的纠份。 ☚ 支票法统一规则 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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