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对侵害妇女各罪的规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制定了暂行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149条,对各种普通刑事犯罪规定处刑办法。其中关于惩治危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有以下几种:
❶猥亵罪。对未满12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2年未满1月以上有期徒刑。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半未满1年以上有期徒刑(乘人精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同上处断)。因犯前项各罪致人死亡、废疾者,或致被害人羞忿自杀者,处死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
❷强奸罪。对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处五年以下2年以上有期徒刑(乘人精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为奸淫者,同上处断)。奸未满12岁幼女者,处死刑至2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犯前项各罪致人死亡、废疾者,或致被害人羞忿自杀者,处死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强盗于盗所强奸妇女者,处死刑或3年半以上有期徒刑。
❸引诱妇女卖淫罪。凡引诱妇女卖淫以营利者,处半年未满之有期徒刑或拘役。
❹堕胎罪。以强迫、胁迫或诈术使妇女自行堕胎者,以强暴、胁迫或诈术而受妇女之嘱托或得某承诺而使之堕胎者,未得妇女之承诺,以强暴、胁迫或诈术使之堕胎者,知为怀胎妇女而施以强暴胁迫致使小产者,处死刑至1月以上有期徒刑。
❺遗弃罪。依法令或契约,担负扶助养育保护老幼残废疾病人之义务,而遗弃之者,处2年未满1月以上有期徒刑。于自己经管地内,发现被遗弃之老幼残废疾病人,而不与以相当之保护者,处半年未满1月以上有期徒刑。
❻略诱罪。以强暴胁迫或诈术拐取妇女或未满20岁之男子者,为略诱罪,处3年半未满1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图营利而进行略诱者,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图营利移送自己略诱之妇女或未满20岁之男子于苏区外者,处死刑或3年半以上有期徒刑。预谋收授藏匿被略诱人者,也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❼和诱罪。以和诱方式拐取妇女或未满20岁之男子者,处半年未满有期徒刑或拘役。和诱未满16岁之男女者,以略诱论罪。意图营利而进行和诱者,处3年半未满一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