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湖南省税务局1994年6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湖南实际情况,作出该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❶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须报省税务局审批。 ☚ 《湖南省关于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暂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00004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