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2月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8号) 的同时,结合湖南情况作出补充通知,补充内容涉及: ❶我省汇缴企业和单位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以下行业和企业由总机构集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讯企业、中国民航总局部分直属运输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❷我省汇缴成员单位是: 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各地、州、市、县支行,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各地、州、市、县支公司,长沙、怀化铁路分局、省邮电管理局及其各地、州、市、县邮电局(邮政局、电讯局)、直属独立核算企业和单位(纯支出单位除外),民航湖南管理局及其各直属航站、株洲电力机车厂、株洲车辆厂、长征集团湖南公司、4507厂、中国石化销售株洲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巴陵公司、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长沙公司。 ❸汇缴成员单位应于每季未15日和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部门接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季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国家税务部门检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的,应及时督促企业按国家税务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调整; 对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国家税务部门检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少缴的税款,应作为查补税款,就地解缴中央金库。所在地国家税务部门应在年终汇算清缴前,做好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 ❺长沙、怀化铁路分局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定期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其所属站、段的延伸检查和受托国税机关的检查,对站、段查出的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应相应调整铁路分局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由铁路分局就地补交企业所得税。 ❻各地对汇缴成员企业的单位和汇算清缴检查结束后,应将对本地汇缴成员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净额、应补缴所得税额、实际入库所得税三个指标统计逐级上报省局,并对调整净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检查情况专案上报省局,省局将情况汇总后,向税款入库地税务机关通报。 ☚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000040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