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认真做好屠宰税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认真做好屠宰税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防止税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出该通知,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在全省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新调整的屠宰税征收标准为: ❶牲猪杀宰环节由每头6元,收购环节由每头9元,均调整为每头12元,其中乳猪收购环节或宰杀环节每头3元; ❷牛、马、骡、驴宰杀环节由每头6元,收购环节由每头20元,均调整为每头20元,其中小牛 (宰杀环节或收购环节) 每头14元; ❸羊宰杀环节由每只1元,收购环节由每只4元,均调整为每只10元。新的屠宰税标准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仍由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采用源泉控管办法,由饲养户代扣代缴。屠宰税其他征收管理规定仍按省政府[1993]第22号令执行。 ☚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 00004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