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中国)Guofang Kexue Jishu Qingbao Gongzuo Tiaoli (Zhongguo)Regulations on the Information Working of the 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ina
中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7月30日发布施行。是中国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法规和进行这一工作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8章34条。在“总则”中,《条例》规定:“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应当积极地有计划地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这一体系“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工作体系、机构和职责”中, 《条例》规定:“国防科工委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科技情报工作主管局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国防科工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❷研究制定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❸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情报工作队伍的建设;
❹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和情报技术的开发工作;
❺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的国内外交流,开辟情报来源;
❻组织重大的国防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工作;
❼对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条例》在“成果奖励”中规定:“对国防科技情报成果和在情报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防科技情报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