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中国)Guofang Jiaotong Tiaoli (Zhongguo)National DefenseTraffic Rules,China
1995年2月24日中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该条例共分11章55条。
该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❶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❷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❸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❹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❺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❻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
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❶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
❷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❸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
❺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❻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❶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
❷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❸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
❺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公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国防交通条例》还对国防交通的保障计划、工程设施、保障队伍、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军事运输、物资储备、教育与科研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