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户婚律》强制离婚的规定
唐代强制离婚分为法定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两种。前者是指法律上规定,当夫妻间发生某种事情致使情断义绝时,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习惯上称为“义绝”。属于“义绝”条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❶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❷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❸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❹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母奸;
❺妻欲害夫。《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就是说夫妻间有上述五种“义绝”情形的,应当解除婚姻,不离婚者,处罚徒刑一年;但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的,不适用该法条。此外,如果婚姻关系的缔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违反结婚条件的违律嫁娶、干分嫁娶、非偶嫁娶等,也要由官府判决离异,这也属于强制离婚的一种。所谓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具有“七弃”之一,而又无“三不去”的情形者,丈夫可以强制离异,将妻抛弃。法定强制离婚是硬性规定,夫妻间有法定强制离婚因素存在的,必须离异;而丈夫强制离婚的决定权掌握在丈夫一方,离与不离全凭丈夫独断,妻子毫无抗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