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新北方报》决议
原苏共中央在30年代作出的关于解决同级机关报和同级党委会发生意见分歧的决定。苏共中央当时认为,报纸的工作是由党委会领导的。党委会的指令,报纸编辑部必须执行。编辑部没有权利把报纸和党委会对立起来。为此1939年苏共中央作出关于“争取新北方报”总编辑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指出,该报总编辑在报纸上发表的关于党的科米州委常委会决议的“编者按”中,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州报上展开反对州党委会的争论。总编辑使报纸同州委会对立起来,是违背党章的,根据党章,报纸应该受党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苏共中共的决议中指出,如果总编辑和州委会有不同意见,可以根据党章向党的州委会提出问题,必要时甚至可以向党中央提出问题,但它没有任何权力利用报纸来解决自己和州委会的争论。党中央接着指出,州委会没有对关于州委决议的编者按有所反应,没有在州委会上讨论这个问题,也是处理不当的。由于总编辑以报纸反对州委会,党中央撤消了他的职务,并给他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