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1947)中华民国时期中国国民党政府在颁布宪法之前,曾于1931年6月1日颁布具有根本法性质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它标榜“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原则,实际确认了国民党在全国的统治权;九一八事变后,在全国抗日民主运动高涨的影响下,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和“议决宪法”,1936年5月5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其实质在于进一步强化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抗日战争结束后,1946年12月25日通过了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条。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国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