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Safe Navigation at Sea for Non-propelled 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规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12月23日第88次会议决定接受《195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作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为了保障中国非机动船在海上航行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于1958年8月16日由中国交通部和水产部联合颁布。在接受《195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时仍作上述保留,继续执行本暂行规则。暂行规则共10条,主要内容为:在两航船相遇时顺风船应让逆风掉桩的船;船尾受风的船应让其他船舷受风的船;在航的非机动船夜间仅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非机动船遇难时应将衣服张挂在桅顶以示求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