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介绍
规定中国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责,及其金融活动基本原则和各种金融关系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金融管理基本法规,于1986年1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全文共10章63条。中国境内除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的所有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这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金融业务活动的目标。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设立地方银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是: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和制定金融法规草案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制定汇价;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金银储备;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管理金融市场;审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条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上述职责,从法律上保证和强化了其作为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经济、金融的基本职能。考虑到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重要性,《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作为总行的决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中央银行分层次实施货币金融政策和落实宏观控制与调节,是十分重要的,因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
中国专业银行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银行,分别按照不同业务范围经营本外币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国家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专业银行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是: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具体业务制度、办法;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对企业贷款;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本监督;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等等。专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超出上述职责范围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有关职责,比如信贷资金投向的重大变动、重要业务规定的制订等事项,应当分别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审批。
其他金融机构 《条例》中所指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条例》有关专业银行的规定,除另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财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大中城市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分别经营农村和城市街道集体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审批办法。
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为使中国的金融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了金融机构设立必须符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应当以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符合业务分工范围、具有合格的业务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为条件,按有关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他金融机构设立时还应具有规定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和组织章程。金融机构需要撤销,应当在原批准单位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分别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货币发行管理 集中统一管理是中国货币发行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库款。专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和交存现金,定期就货币流通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从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出发,为保证货币发行计划的实施和维护其严肃性,《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
信贷资金管理 对信贷资金的总量和结构实行计划管理的制度。《条例》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原则,以立法的形式作了规定。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国家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执行。国库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经办银行不得动用、转移。专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计划内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
利率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存款的最高利率和贷款的最低利率,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但其利率浮动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上下浮动;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并调整;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双方商定。这些规定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更好地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
存款、贷款管理 《条例》关于存款管理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他人不得动用;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条例》强调了专业银行所享有的贷款自主权,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条例》还赋予专业银行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各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此外,《条例》还对结算管理作了原则规定。
违法处罚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其严肃性,《条例》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或有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纠正其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